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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七跨线桥监理合同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3
导读: 天 津 市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工程名称:天津航空产业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环东干道七京津塘高速公路跨线桥工程监理 工程编号:委托人: 天津天保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人: 天津市国腾公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1年 9 月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

天 津 市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工程名称:天津航空产业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环东干道七京津塘高速公路跨线桥工程监理

工程编号:委托人: 天津天保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人: 天津市国腾公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1年 9 月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天津天保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人:天津市国腾公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

况如下:

工程名称:天津航空产业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环东干道七京

津塘高速公路跨线桥工程监理

工程地点:起于经三路纬十路交口以北450米处,上跨纬十路、

河道和京津塘高速公路、环东干道一,止于环东干道二以北300

米处

工程规模:环东干道七京津塘高速公路跨线桥桥梁长度约585

米,桥梁面积约18600平方米;纬十路经三路道路导行工程道

路面积约9000平方米;纬十路经三路部分排水管线切改,长度

约600米。

总投资额:环东干道七京津塘高速公路跨线桥工程、纬十路经

三路道路导行工程、纬十路经三路部分排水管线切改工程投资

约为1.1亿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招标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

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

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自2011年10月25日开始实施,至2013年9月30日完成。

七、本合同一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捌份,监

理人执贰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定于 年 月 日

1.1

1.1.1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

有如下含义。

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

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

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

业务的组织。

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

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

有关事宜签定合同的当事人。

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

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

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书另外增加的工作内

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

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

作。

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

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

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 “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

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的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

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

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

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1.1.2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

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

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

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

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

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

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

见,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

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

余的物品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

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

资料。

1.1.3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

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

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

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

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

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

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

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

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

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

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

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

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2)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

名录。

13)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办公用房、通讯设备、

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

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

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 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

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

予以明确。

1.1.4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

以下权利:

14)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15)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16) 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

设计、生产工艺设计 …… 此处隐藏:794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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