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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6
导读: 不要做法盲啊!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 合同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合同条款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不要做法盲啊! 提示语: 提示语: 合同的内容因合同的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 合同的内容因合同的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是将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一

不要做法盲啊!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 合同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合同条款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不要做法盲啊!

提示语: 提示语: 合同的内容因合同的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 合同的内容因合同的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是将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一是将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 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二是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 务;二是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合同的 内容指合同的各项条款。 内容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内容的二种 含义是紧密联系的, 含义是紧密联系的,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 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确定下来的。 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确定下来的。这里 的合同内容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合 同条款。 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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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权利与义务

一、合同权利:合同债权,指债权人根 合同权利:合同债权, 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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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权利特征: 合同权利特征: 1、请求权 、 2、相对权 3、兼容性 、 4、平等性 5、期限性 6、设定上的任意性 7、转让上的受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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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债权的权能: 合同债权的权能:1、请求力:请求力是指债务人违约时,债 请求力:请求力是指债务人违约时, 权人得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 权人得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 2、执行力:执行力是指债权人依其给付之 执行力: 诉取得确定判决后, 诉取得确定判决后,得请求法院对债务人 为强制执行的效力。 为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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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自力实现:依法自力实现是指在合 依法自力实现: 同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 同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情事急迫而又不 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时, 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时,债权人 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 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扣押其财产的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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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分权能是指抵消、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 处分权能是指抵消、免除、 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 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 5、保持力:保持力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 保持力: 强制而提出给付时, 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 效力。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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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义务 (一)合同义务 :为满足债权人的请求 而以法律规定、 而以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基于一般交 易观念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易观念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二)分类: 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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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1)给付义务分为主义务和从义务: 给付义务分为主义务和从义务: 主

给付义务: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直接 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 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 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主给付义务以外,债权人可以单 从给付义务:是主给付义务以外, 独请求履行,以满足其利益的义务。 独请求履行,以满足其利益的义务。 其一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其一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二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二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三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 三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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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 给付义务, 付义务。 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合 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 同上原有的义务; 同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原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 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 变而生之义务。 变而生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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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随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 附随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 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 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 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 的、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 保密的义务。 保密的义务。 附随义务是不可以独立存在,只能依附 附随义务是不可以独立存在 不可以独立存在, 于给付义务。 于给付义务。 根据附随义务的功能,可将附随义务分 根据附随义务的功能, 为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 为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 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 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 的附随义务和维护对方的人身财产利益 保护功能)的附随义务。 (保护功能)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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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 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 类型。 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 展而不断形成的, 展而不断形成的,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 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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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 方在对方没有为对待给付前, 方在对方没有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 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 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 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 不履行给付义

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 不履行附随义务, 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 合同, 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 请求损害赔偿。 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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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对此、理论界存在争议: 对此、理论界存在争议: 德国通说认为应以可否独立诉请履行为 判断标准加以区别。 判断标准加以区别 。 可以独立诉请履行 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 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 , 有人称之为独立 的附随义务; 反之, 则为附随义务, 的附随义务 ; 反之 , 则为附随义务 , 有 人称之为不独立的附随义务。 人称之为不独立的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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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条款 一、合同条款:合同自由原则——合同 合同条款: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 的条款应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的条款应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除非是 合同标准条款, 合同标准条款,立法一般不直接规定合 同条款, 同条款, 二、合同条款的分类: 合同条款的分类: 我国学者将合同条款通常分为绝对必备 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和选择性条款。 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和选择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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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1款所规定的合同 三、我国合同法第12条第 款所规定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 条第 条款属于合同提示或曰建议性条款: 条款属于合同提示或曰建议性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二)标的; 数量; (三)数量; 质量; (四)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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