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5749-2006_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
卫 生 部 文 件
卫监督发〔2007〕248号
卫生部关于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以下简称 标准 )已经由卫生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07年1月26日发布,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做好 标准 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督促各卫生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认证认可委 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评审的通知 (国认实函[2007]133号)的要求,尽快办理新标准的实验室能力评审事宜,以保证检验报告规范、有效。
二、卫生部2001年6月7日发布的 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中附件1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和附件7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自即日起废止。
三、 通知 中附件5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和附件6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在修订发布前,仍按现规范执行。附件5中部分监测指标限值与 标准 规定不一致的,应按 标准 规定的限值执行。
四、在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17219)和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17218)修订发布之前,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有关要求仍按照 通知 中附件2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附件3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和附件4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等规定执行。2007年9月1日起(以检验机构受理产品日期为准),进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时,凡与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有关的指标,将按照 标准 执行。
五、对于瓶(桶)装饮用水/纯净水的卫生要求仍按照国家相应标准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一)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
—— 增加了附录A。 ——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
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蔡诗文、林少彬、刘凡、姚孝元、陆坤明、陈国光、周怀东、李延平。本标准于1985年8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 …… 此处隐藏:421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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