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法可诉性问题及实现
法 学 视 野
INTELLIGENCE
浅谈经济法可诉性问题及实现
中国人民大学 熊丽群
摘 要:从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实际来看,我国经济法可诉性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尚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加强研究,以便有利于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在此结合经济法可诉性蕴含的意义,分析经济法可诉性存在的问题及制约经济法可诉性实现的因素,并提出经济法可诉性实现的途径。
关键词:可诉性 意义 问题 实现
一、经济法可诉性蕴含的意义惩处经济违法行为,使社会公共利益得
1、经济法可诉性
到合理维护。要保障经济法的有效运行,经济法可诉性通常指经济法主体就要使经济法主体做到有法必依,国家可以依照一定程序,通过相应的公设机行政机构做到执行比严,司法部门做到构,对国家或政府履行的社会经济管理违法必究,通过经济司法救济,促使经职能行为纠纷进行法律诉求裁决的属济法可诉性的实现。
性。
二、我国经济法可诉性存在的问题2、经济法可诉性蕴含的意义
1、我国经济法可诉性存在的问题首先,诉讼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我国经济法法律法规虽然给予了利,在社会分配不均的情况下,要保障经济法主体相应的权利,明确了经济法经济法的可诉性,就要有救济。公力救主体的诉讼权,但对诉讼权的适用性有济作为被社会主体普遍认可的一种救济所界定,使得经济法主体实际上有权利形式,主要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而无诉讼权,也缺乏相应的其他救济约其中司法救济则是最为有效的救济方定。
式。从实际来看,各个国家针对自己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虽然赋予经济国情、传统等对可诉范围都有明确的规法主体相应的实体权利,也给予一定诉定。因此,可以说,国家对经济法主体讼权,但诉讼权不完整或有缺陷,导致的权利有所限定,使得部分纠纷被排除不完全可诉性的存在。例如,某组织中在司法救济之外。我国对经济法主体权存在违法行为,导致组织利益受损,但利的界定,使得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受到该组织基于一定目的没有对违法行为提限制,与经济法主体的实有权利有所差出诉讼,而该组织的其他成员想提出诉距,使得经济法具有不完全可诉性和不讼,则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其诉讼权,存可诉性。
在其他成员不可诉的现实。以非法侵占其次,从经济法的本位来看,经济土地为例,国家机关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法置社会公共利益为首位,几乎囊括各行使诉讼权,而社会公众出于义愤想诉种利益形式。同时经济法追求社会公平,讼却只能束手无策,因为他们没有权利维护基本利益层次上的绝对公平和相对提出诉讼。
公平。从实际来看,市场经济的运行,经济法诉讼程序受特定机理所限,市场、政府都会有相应的缺陷。因此,需要不断面对无尽的冲突,作出不同的有必要明示经济法的诉讼权,来规范市处理,自身程序的运作很难满足追究经场和政府行为,保护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济法主体多重责任的需要,假定利用程以此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尽量维持市场序转移来解决对经济法主体多重责任的竞争的公平。
追究,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较长的周任何法都有其价值,经济法也不例期和更复杂的程序,使诉讼程序难以与外,除了具有其他法共有的价值外,它追究主体多重责任衔接配套。
的核心价值即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率,从我国经济法的裁判来看,行政裁维护社会总体经济公平,经济法的价值判权的优势明显优越于司法裁判权。使能否实现由司法保障。只有在保障经济行政权凌驾于司法裁判之上,很大程度法可诉性的实现、建立经济法诉讼制度妨碍了司法的公允结果。在我国经济领的前提下,才可能消除传统诉讼模式的域,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往往不是由司法影响,遏制那些损害国家利益、有违社机构直接介入,而是由行政执法机关在会经济秩序的恶劣作为,利用司法追究,
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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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约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因素经济法律责任划分的不明确。部分经济法律责任缺失,给实现经济法可诉性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从我国经济法法律法规界定的法律责任来看,通常都是受管理主体的责任和经济管理机构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缺乏以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象,对其进行违反经济法行为的责任认定。造成政府相关部门即使违反经济法规定,相关主体很难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诉讼保障机制的不完善。我国经济法对很大纠纷的解决缺乏明确规定,诸如对部分经济法主体应该拥有的诉讼权、应该采取什么方式提出诉讼请求、应由法院的哪个厅受理案件等均无在法律法规上给予明文规定,导致经济法不可诉现象大量存在。
我国司法机构缺乏权威。作为经济法违规行为处罚的主要机构,司法部门的权威性不够,司法权尚未脱离行政权控制,导致行政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导致司法机关难以有效监控政府的许多经济调节行为,制约了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
国家对经济法的调整方式制约了经济法可诉性的难以实现。国家在对经济进行调控时,除了经济法以外,国家还会配合其它强制手段,诸如政策、计划及经济杠杆等,国家的这些宏观调控措施,制约了经济法可诉性的有效实现。
三、经济法可诉性的实现1、规范诉讼程序
为了有效利用行政执法的优势,减少经济损失,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况,先有行政执法机关受理,假定行政执法机构不受理、不处理或违反处理程序时,再提出经济诉讼,避免司法机构陷入无休无止的诉讼中。给予法院更大的职权,扩大法院审查范围,使其不仅具有对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行政行为的审查权,应该能对所有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主
经 济 纵 横
INTELLIGENCE
美棉与郑棉期货价格关联性研究
东北电力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张宏婧东北电力大学 孙 琦
摘 要:中国的期货市场自20世纪90年代建 立以来,历经20 年的发展逐步走向 规范化,随着世界经济向一体化发展,国内的 期货市场很 大程度上与国际接轨。本文利用协整理论对中美棉花期货价格的关联性进行研究,并运用Granger因果检验探求二者的引导关系,以便为投资者的长远投资策略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美棉期货 郑棉期货 协整关系 Granger因果 检验
一 、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产 品生产和出口大国,棉花是主要的农产品之一,自加入WTO以后,现货交易日益开放,对棉花套期保值的要求变得强烈,我国棉花期货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在郑州商 品交易所上市。美国作为全球 权威的期 货交易所,拥有众多农产品期货包括棉花期货价格的定价权。对于中美期货市场中棉花期货价格的关 联性研究,目的在于明确两市场上棉花期货是否存在某种关系,能否根据美棉期货价格的变动情况来判别郑棉期货价格的走势,从而为投资者提供参考。
二、数据及研究方法1、数据的选取与处理
分析所用数据是以美棉与郑棉日收盘价为基础的,由于两期货市场的工作日有所不同,因此需要进行处理,将一个月内的日收盘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出月平均收盘价格,为了消除异方差现象,对月平均收盘价取对数。样本的选取区间为2004年6月-2010年9月,共计76个样本点。
2、研究方法
对两时间序列的关联性分析采用的是协整分析的方法。协 整关系的基本思想在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的变量为非平稳序列,但它 们的某种线性组合却可能呈现出稳定的关体行为进行审查。法院也可以在处罚上拥有独立处理权,不仅可以对违法行为精心罚款等处罚,还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行为资格或能力,例如吊销证照、解散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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