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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院的1001天读后感10篇(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21
导读: 很高兴元豪兄的书在此时出版,分享自己的心得,并让法律人与社会大众都更有机会接触到法律的另一个面向。也很高兴法律教育界有元豪兄这样的人物来展现“身教”。当然,更高兴的,是藉由写推荐序的机会,让我能够先

  很高兴元豪兄的书在此时出版,分享自己的心得,并让法律人与社会大众都更有机会接触到法律的另一个面向。也很高兴法律教育界有元豪兄这样的人物来展现“身教”。当然,更高兴的,是藉由写推荐序的机会,让我能够先睹为快这本书。

  是为序。

  《美国法学院的1001天》读后感(五):留学学什么?——摘录书中札记一篇

  【按:一转眼,读这几十篇有趣的LL.M+SJD学术/生活札记,已是两年前的事了。廖元豪赴美前已在从事公法研究,他的Law School生活体验跟多数人是很不同的;有着妻子陪同,在印州村子里潜下心来,不觉就是三年,这样的生活倒也颇有滋味。他的札记,透着象牙塔气质和学术关怀,与诸如LL.M转JD或是考Bar技巧之类的法学院学生关注的务实问题无涉,同时也都是新鲜体验和直观感受,没什么伪饰,我觉得很有爱。当年了摘录其中一篇比较有代表性的,想留个念想;如今,竟也已经是从美帝某村苦逼生活中回来一段时间的人了,重看之下,有些感触——那就是我非常不后悔学了大家都不去选的没啥“用处”的课,比如刑法、刑诉、证据法什么的。同学们,人生苦短,想学点什么就去学吧~以上。】

  最近在准备论文,再复习美国文献对“平等”的不同诠释立场——有人认为平等是“免于不合理差别待遇”的权利(这也是台湾流行的论述);但亦有许多人认为平等是一种“反宰制”、“反压迫”的权利。按前者的看法,平等只是一个形式上的“恣意禁止”,是一个一般性的法律原则,适用在“每一个个人”;但从后者的角度,平等乃是“被压迫者”、“被宰制者”的权利,是他们用以反抗的武器。这两种观念的差别,主要在于:优势地位的主宰者,有没有主张平等保障的余地?

  这让我想到一些东西:这么多留学生出国学习知识,学的是“谁的”知识?学到的是留学国的哪个方面?

  在来美国前,我知道美国有两个面向:一个是光鲜亮丽、文明富裕,动辄对其他国家颐指气使的美国,也是台湾人所熟悉的美国。另一个美国,则是一个不断反抗压制、奋斗不懈的美国。前者是白人的、男性的、资本阶级的美国;后者是少数族裔的、女性的、劳动阶级的美国。可是这么多年来,无以计数赴美留学的人,有多少人接触甚至知悉后面的美国?当然,能够远赴重洋,到美国这个学费极为昂贵的地方读书的人,本来在社会上就多半是“菁英”的上层阶级,回国后也基本上占得到好的社会位置。加上来到美国,是待在“校园”这个相对纯洁的环境内,与美国社会里的“菁英”一起读书研究。你来这儿怎么会去关心,怎么会去注意那个似乎与你无关的声音呢?这或许也部分可以解释,为何女性主义,还多少能够被引入台湾地区,至于美国的种族抗争、阶级压榨,明明在台湾地区也是值得讨论的议题,却鲜少有人引进了——因为至少有女性菁英到美国来关注这个问题,可是我们很难看到少数族裔或是下层劳动阶级能够渡海来跟美国的“对口阶级”对话。

  也因此,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美国自己的舆论可是把政治人物、选举程序与法制,乃至法院,都给骂个臭头。到现在各级政府还在从事选举改革,相关团体也在施压让联邦与州政府调查选举期间的种族迫害。然而台湾地区的媒体当时竟然一面倒,赞扬美国的民主法治精神!美国60年代以降的学生运动、民权运动,以及绵延百年的黑人反抗运动,在台湾地区也鲜少有人介绍。反而是那个放弃赴美留学的南方朔写了几本书,还有很多“非学者”的社会运动者介绍这段时期可歌可泣的历史。即使纯粹在学术象牙塔,美国自己的批判论述其实也是多不胜数的。你非常容易就能够看到许多文献,对美国文化或是资本主义结构的深层检讨与批判。这些批判性的论述,与各类反抗运动相互结合,分进合击,促成美国一波波的革命。今日的美国,与三十年前,与五十年前,与二十世纪初新政前的巨大差异,正是这些批判力量的成果!忽略掉这个面向的美国,其实只是被美国优势文化洗脑后回去当宣传机器而已——我不是说每个人都要天生反骨,花了几百万台币在美国读书后回去提头闹革命;只是很谦卑而肤浅地说,没有接触到这个反抗挣扎的面向,就没有办法了解这个国家漂亮外表下的血泪,也不能真正看到这个国家进步的活力!

  回到“法律”的层面,在前者的美国,法律是用来“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或“保障个人既有权利”的工具。在后者的美国,法律则有两种相反的功能:一是作为主宰阶级的镇压工具;一是作为反抗、挑战宰制的利器。跟台湾地区的社会运动者、反对运动者不同,美国的被压制群体,是很习惯于运用法律来战斗的。他们不迷信法律,但是充分运动法律。透过各个团体的运作,一点一滴地操作既有的法律论述与逻辑,在法院或国会一仗一仗争取目标的实现。

  例如,十九世纪时,美国法院用“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说法来为种族隔离制度背书——只要政府提供的设施是水平相当的,那么种族隔离制度不违宪。黑人团体说,好,那我们就一个一个案子来检验政府提供的隔离设施水平是否相当。经过几十年努力,打了许多官司,慢慢突显出“隔离,但平等”理论的荒谬,到了适当时机,终于在1954年,在“法律上”一举推翻隔离制度。(当然这场仗还没完,此后仍然经过二十年以上的努力,才真正把种族隔离制度拔除。)又如早期法院虽已开始否定“种族歧视”,但尚不认为“性别歧视”是个宪法问题。于是女性团体分进合击,一方面推动女性平权修宪案;另一方面打宪法官司,把“性别歧视”类比于“种族歧视”来挑战。结果是后一策略成功了,法院的障碍有时比政治的障碍更容易突破。

  然而要操作这种策略,与事者要有两个前提:对现行法的熟稔,以及坚持“挑战现行法”的信念。质言之,就是“打着红旗反红旗”!我认为我们的法律环境,太缺乏挑战批判的色彩,反骨太少了。所谓批判,不是在法律规则里转啊转,不是技术性地说那个条文该修改。而是要能深层地去检讨,到底这些法律规则背后的价值是什么,值得支持吗?它们所服务的对象是谁,真的是“全民”这个永远不存在的虚幻概念吗?唯有深入思考到这个层次,然后衍生出来的法律论述与策略才有意义。真正的“进步”其实是这样来的。

  台湾地区的问题是:法律与社会运动相互疏离。社会运动者有着反抗的目标与理念,但鲜少认为法律论述或策略对他们有什么帮助。而法律人——无论是学者还是律师——的确也不知从何帮起,因为多半没有这种反骨,没有这种深层批判的训练。(女性权益的争取,在这方面好像好一点点。)这样的法律人,要用来批判前国民党威权统治或是粗糙明白的压制统治,或许绰绰有余;但若想在这个全球化后现代,一切界限都愈趋模糊的时代,找出适当的战斗位置与策略,就力有未逮了——请问几个法律人曾经想过,政党轮替后,今天的“霸权”在哪里? …… 此处隐藏:113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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