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附件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范管理、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会议的分类
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
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二类会议: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照有关要求承办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以及面向全市公众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其他专业性会议。各主管部门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也可按此类会议申报,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单位内部会议以及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召开的除上述一、二类会议外的各类小规模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应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每年9月底前,各单位将下年度会议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申报下年度预算执行。各类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一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批准。
三类会议:将年度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三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类会议合计不超过2天,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五条至七条做
出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各单位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技术手段,或使用本单位内部会议场所等内部资源召开会议,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条各单位应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具备会议承接能力的会议场所召开会议。
不具备前款所述条件而确需召开的会议,须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召开。各单位可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查询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的名称、价格等明细信息,选定会议定点供应商。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单位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严禁到北京以外地区召开会议,不得到中央及市委、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预算管理与结算
第十二条会议活动开支范围包括与会议相关的住宿费、伙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专用设备租赁费、劳务费、交通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会议费支出标准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包括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和专用设备租赁费。会议费实行总额控制,各单位应在支出标准总额内据实报销。会议费支出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各项明细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一类、二类会议由单位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会议费开支标准编报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中可以包括与会议相关的其他经费,但要在申报理由中分别列明,作为审核依据。市财政局依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审核后,列入相关单位年度项目预算。
三类会议的会议费纳入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由各单位在公用经费内调剂使用,超支不补。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区县转嫁或者摊派。
第十五条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会议费结算手续。由
会议定点场所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填报会议服务明细信息,并通过该系统打印“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须由会议定点场所盖章和会议主办人签字确认。
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正式发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等凭证作为报销依据。无上述凭证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
各单位在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会议,报销会议费时参照会议定点场所报销要求。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会议费开支,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切实控制和降低会议费开支。
第十六条会议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七条会议费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和
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委各部门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各部门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市委、市政府的主要职责:负责一类会议计划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一)牵头拟定会议分类、审批、管理流程;
(二)按规定对相关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批准;
(三)配合市财政局对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等部门制定或修订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对会议费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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