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监督约谈制度参考范文(2)
第十条 对在行政执法个案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由区司法局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并报请区政府予以撤销。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区司法局通知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提请区政府予以变更、撤销。
(三)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区司法局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区司法局依法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纠正;需要区政府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区司法局应当代拟《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并报请区政府签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可视情抄送区监委和区检察院。
第十二条 被监督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监督条例》的行为,应当按照《监督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专项执法监督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区司法局应当停止其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并提请发证机关收缴其监督检查证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行政执法个案监督流程
附:
行政执法个案监督流程
为强化个案监督,规范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工作流程,特制定“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处理反馈、整改落实、结案归档”个案监督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一、受理立案。区司法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或其他单位移交的案件后,经初审,认为应当启动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程序的,应当填写《个案监督立案登记表》,5日内予以立案。
二、调查核实。区司法局成立个案监督检查组,进行调查取证。
三、处理反馈。立案后30日内办结并形成处理意见,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被监督单位限期纠正;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提请区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四、整改落实(答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五、结案归档。区司法局应当在个案监督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个案监督中形成的证据材料及相关内部材料形成行政执法监督案卷,依法归档保存。
__市__区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的归集、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__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是指区政府通过信息化手段,归集和公开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信息,及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的网络平台系统。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息的归集和公开,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区司法局负责区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的具体管理工作,对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息的归集、公开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归集的执法信息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
(二)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件信息;
(三)行政执法事项;
(四)行政执法流程和办事指南;
(五)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六)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七)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应当归集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归集的执法监督信息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
(二)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
(三)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及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相关信息;
(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
(五)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六)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应当归集的其他执法监督信息。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执法信息的归集和公开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的归集和公开工作。
第八条 已经归集到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的执法信息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向区司法局书面提出申请,经区司法局审核同意后进行修改。
第九条 各类信息归集主体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归集信息,保证归集信息数据质量,并对归集信息数据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区司法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信息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使用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及归集、公开执法信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职责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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