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监督约谈制度参考范文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__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__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对未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各单位负责人进行的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人为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约谈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第一副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实施约谈。 第四条 约谈对象为各镇街、区属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约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事前预防、事中提醒和事后纠错相结合原则;坚持有错必谈、有错必纠原则。
第六条 约谈情形包括: (一)在一定阶段、一定时期引发连续性、重复性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执法投诉案件的; (二)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影响和群众反应强烈的重大事件; (三)多次发生行政复议案件被纠错、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行政非诉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多次未按要求出庭应诉或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应诉职责的; (五)未依法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法治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复议建议等; (七)执法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经送达执法监督通知书或监督决定书后,未及时纠正或整改不到位的; (八)未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程序报送审核、备案,且拒不执行法制审核意见的; (九)法治建设工作中存在推诿责任、上移矛盾、工作不力等其他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内容包括: (一)有针对性地听取本单位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及个人履职情况汇报; (二)剖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分别对潜在法律风险和隐患进行提醒谈话;对履职过程中多次出现同类过错的,提出建议和整改要求;对重大过错或经法治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监督通知书提醒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提出告诫; (三)听取谈话对象的表态和承诺; (四)其他认为有必要谈话的事项。 第八条 约谈程序包括: (一)根据本制度规定,经约谈人批准后,由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当注明约谈对象、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相关内容,被约谈人根据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 (二)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被约谈人予以答复。对约谈人提出的整改要求,被约谈人要作出承诺。 (三)约谈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可根据情况向被约谈人及其所在单位发送约谈问题整改通知,被约谈人及其单位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整改书面报告。 (四)被约谈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可将相关情况抄送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__市__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发挥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效能,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__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__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是指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镇街特定领域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执法活动的专项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专项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实施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报告有关执法情况;
(二)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就行政执法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案卷和其他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材料;
(四)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调查核实执法现场有关情况;
(五)依法举行听证、询问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知情人,组织开展论证、咨询;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措施。
第五条 区司法局应当以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社会治安、劳动保障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
第六条 区司法局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结合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执法监督年度重点任务、新闻媒体和网络舆情热点、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信息等,编制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司法局也可以通过网络征集、召开选题会等形式广泛征集行政执法专项监督项目,纳入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年度计划。
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年度计划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通过区执法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区司法局应当根据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年度计划,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方案。
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执法监督的重点内容、时间和地点、方式和步骤、组成人员等内容。
第八条 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应当成立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小组。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小组由取得__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行政执法监督员组成。
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小组可以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现场暗访、查阅行政执法相关资料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
第九条 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小组可以视情邀请区法治监督员、政府法律顾问和专家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监委和新闻媒体等单位派员参加。
法治监督员应当按照《__市__区法治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
第十条 实施现场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活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__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或者其他合法工作证件。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小组在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工作结束后,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小组应当向区司法局报告工作情况。区司法局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区司法局依法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纠正;需要区政府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区司法局应当代拟《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并报请区政府签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可视情抄送区监委和区检察院。
第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 …… 此处隐藏:310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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