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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论文范文(最新7篇)(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0
导读: 当然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既然是商业秘密就不能向外界公开,虽然保护了本企业的利益,但是就长远和全局来讲不利于中药产业快速发展;其次就金龙胶囊案例来说,一方掌握有新药却苦于资金不足

当然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既然是商业秘密就不能向外界公开,虽然保护了本企业的利益,但是就长远和全局来讲不利于中药产业快速发展;其次就金龙胶囊案例来说,一方掌握有新药却苦于资金不足的企业在中国广泛存在,另一方面欧美制药厂却在斥巨资开发草药,在人员、信息流动频繁的今天,除非本企业的品种像云南白药、六神丸和片仔黄一样成为国家级的保密品种,否则技术秘密掌握在个人手中也不一定能完全起到保密作用。

(四)中药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由不同的表达方式与方法来表现的,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作品中的技术方案,它能提供给中药的保护是很有限的,因为中药往往最需要保护的就是有关的技术。即便是可能与著作权有关的中药典籍也因为时间性的限制被归入公有领域,无法通过著作权法律来获得有效的保护。根据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新情况,将增加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规定。目前,针对中药领域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保护的力度还很有限。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决定了著作权法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局限,因为对于中药来说,最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就是其配方、处方,中药材以及中成药制药方法与关键技术,而这些方面有些则超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综上可知,从表面上看,我国的中药保护似乎很全面,不仅有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同时还得到了行政保护,但从现实对诸多保护方式稍加分析得知我国的中药知识产权制度还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

三、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目前,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已经较为完备,形成了一个多元化、多层级、复合式的法律体系,但纵观我国涉及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完全涵盖中药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全部范畴;同时,一些保护制度根本不符合中药自身特点,无法给中药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必须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一)建立完善制度,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在于根据中药知识产权特征,协调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保护法规之间的关系。

1、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从目前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来看,我国己经建立起了与WTO的TRIPS协定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知识产权这套制度如何与中药行业自身的特点相结合。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1)著作权方面:对于现代中药方面的作品,依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明确民间医药传承人的法律地位、采集复制整理我国中草药方剂者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及其法律地位;对中医典籍文献中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已过保护期但有重要价值的可以用版权保护的方式给予特定的权利;对于那些确有疗效、几药味组成相对稳定的临床处方可以考虑给护著作权保护。

(2)专利权方面:中药满足专利三性难。最能体现中药特色的不是单味中药材、中药提取物,更不是提取的有效成分,而是中药复方(方剂和中成药)。中药复方作为一种产品,最强的保护应是申请产品发明专利。而许多中药复方很难满足专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些条件。要对其进行利用开发,也必须首先获得国家许可并利用产生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明确适合中药自身特点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规定更有效率能给中药以更实际保护的专利审批程序和专利侵权诉讼审理程序。

(3)商业秘密方面:以采用“先公开后保密”的制度申请专利然后对于核心技术秘密给予商业秘密的保护。即“专利为主,商业秘密为辅”的保护方式。

2、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中药的行政保护对中药知识产权来说,虽然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但由于存在着若干问题,必须对其进行调整与改革。

(1)取消新药保护制度。新药保护政策主要是为了便于我国西药企业仿制国外专利药,但是,加入WTO之后,这种作用显然己不再存在了。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药品管理法》对此也没作要求。实际上,如果对品种保护政策进行修改,新药保护制度的某些功能完全可以合并到品种保护政策当中来。

(2)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新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第三十六条),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1993年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显然已经不适合WTO框架下的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要从提高中药品种质量、维护中药企业利益转移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以及中药企业技术创新上来。

(二)建立组织机构,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首先,至少是在大、中型中药企业和科研院所,特别是中成药五十强企业中,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收集信息、准备文件、研究专利、商标战略、提高申请注册水平、办理诉讼等。并建立一支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队伍。中等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小企业也要有专人兼管。

其次,建议由中药、法律和管理等多方面的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中药知识产权研究会,研究中医药和知识产权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鼓励企业中请专利和注册商标并为其提供帮助。

第三,加强中药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团结,积极筹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同盟或者全国中药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之类的行业保护和自律组织,在行业内部建立知识产权的集体保护机制,依靠集体和社会的力量,共同创造一个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大环境。

(三)培养专门人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支撑

首先,应该在中药行业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可以考虑在中医药院校开设一定学时的知识产权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学生的课程计划中,通过学习基本知识,使学生较早受到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对中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从业人员普遍进行知识产权培训。

其次,培养从事中药国际经贸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高级人才,可以考虑由我国医药院校与相关院校联合培养一批懂科技、会经营、善管理、熟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了解国际市场、精通多国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状况的“复合型”高级人才。要努力培养一批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懂得运用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高级人才。

(四)强化保护意识,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由于我国实施专利法的时间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很短,我国从事中医药科学研究和开发的单位与技术人员,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相对比较淡薄,自觉不自觉地或在有意无意之中,将本该严格保护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和重要数据、核心技术泄露了出去。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要提高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知识产权的普法教育,纠正“窃书不为偷”的观念。各级各类学校开设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课,新闻媒体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有关案件的报道,特别是在制定民法典中,要增加知识产权规范的内容,教育公民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权产品。要让知识产权参与分配,让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先富起来,使知识产权在生产中迸发出更大的力量,使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中药凝聚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集体智慧,是我们民族的瑰宝。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我们民族的宝贵遗产,保护当今中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目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 …… 此处隐藏:350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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