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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3
导读: 6.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权案 去年暑假,北京某中学王雪的母亲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比较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女儿的班主任苏某反映情况,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人了痛苦的深渊。 当苏某发现王雪

6.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权案

去年暑假,北京某中学王雪的母亲邱女士发现女儿近来电话比较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女儿的班主任苏某反映情况,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人了痛苦的深渊。

当苏某发现王雪与班里的一名男生关系比较密切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王雪的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不许同学和她说话.原本性格活泼的王雪顿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道:“苏老师经常侮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害怕,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痛苦,王雪于去年10月4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女士接到女儿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请求妈妈搬出北京。而在王雪出走后,学校和班主任却对此事漠不关心。

回家以后,王雪的心情一直很压抑,后来被诊断患上了忧郁症。邱女士特为女儿联系了一所新学校,但因原校提供的学籍卡被涂改过,转学手续迟迟没有办妥。对此,邱女士一家人认为这是学校在故意刁难他们,间接剥夺了王雪的受教育权.为此,去年12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苏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请求很简单,只要求老师的一声道歉。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 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分析: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生王雪(以及她的母亲邱女士)、班主任苏某和学校。

2.本案是一起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案。

(1)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而教师苏某却采取了翻看王雪书包、日记,并让其他同学疏远王雪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的义务,严重侵害了王雪的人格尊严,侵犯王雪的隐私权。

(2)苏某的上述行为和王雪的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3)学校应对苏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和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1)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和家长应及时了解学生在这个特殊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并加以正确引导,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和隐私.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使其在履行教育职责的同时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要有对学生人权的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师的错误做法和过激行为。

(3)学生应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萌动和与异性交往问题,加强自我约束,遵守校规,努力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与此同时,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加强自我保护.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教师当众读短信,高二女生跳楼身亡

2009年11月6日10时20分,呼和浩特铁路一中高二225班的数学课上,一名男生的手机响了,班主任王老师径直走向该男生,将他的手机没收,并在课堂上将手机里的短信内容读出:“中午放学一起走不?”接着,王老师又将该男生手机中的另一条短信的部分内容当众读出。随后,王老师叫起了女生席嘉欣,对她近期的学习状态进行了点评。当天上午第四节体育课,席嘉欣没有去上,一直在哭 ?? 。此后直到跳楼事件发生,她再没去学校上课。11月9日6时许,席嘉欣割腕后从其所住的宿舍六楼跳下身亡??

席嘉欣生活在一个低保家庭,5岁时父母离异后,她和父亲、奶奶一起生活。出事前的11月8日晚,席嘉欣的同学给她送了生日礼物和蛋糕,她很高兴,在蜡烛前默默许了愿,然后和奶奶、爸爸一起分吃了蛋糕。临睡前,还送给奶奶一个玩具熊。

“11月9日4时45分,欣欣起床了,我说还早,她就又睡下。我每天都看着欣欣上学,可是那天却没有起来。起床后我发现欣欣的书包还在沙发上,感觉不对劲,我就赶紧给她的班主任打电话,班主任说没去上学。等我出门,公安人员已经来

了,通知我孙女已经跳楼了??”回想起当时的情形,她的奶奶痛不欲生。

在死亡现场,席嘉欣的身旁有一本书《巴黎没有摩天轮》,上面沾满了血渍。事发后,她的奶奶找到了她分别写给奶奶、姑姑及同班4 名同学3份遗书。?? 在堆满书的写字台上另一本彩色信纸上,还有她留下的一段遗言,这些话是写给王老师的:“王老师,您为什么偏要这么做,我恨您。一个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是有限的。您对我有偏见,我知道,可也不至于这样吧,别人的隐私权您无权干涉??”“王老师,我恨您,老师为什么逼我,都结束了”。

这些话让家人震惊不已。他们从席嘉欣的好友处了解到王教师在课上读短信的情况,她的奶奶说,在课上给别人发短信肯定不对,但老师这样的做法十分不妥。孙女的自尊心很强,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受到这样的打击,肯定难以承受。老师的话给她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使孩子最终走上绝路,校方应对此事负主要责任。

但对在课上念出短信内容一事,班主任王老师却不承认:“我只提到了短信内容里的几个字,并没有当众念出短信内容,也没有提到任何名字。自杀的女生这次月考成绩排在班级第五名,她曾找过我希望调座位,我当时就答应了她。每次她上讲台做题,只要是答对了,我都当着全班学生的面表扬她。其实,我在她身上倾注了很多关爱??”

试分析:1.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2.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 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分析:本案是一起因教师课上没收学生手机、当众读短信而导致的学生自杀事件,当事人班主任王老师违反了《宪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 此处隐藏:126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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