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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3
导读: ⑶、如果你是一名教师,应该如何认识自己的职业?怎样正确处理与学生的关系? ①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

⑶、如果你是一名教师,应该如何认识自己的职业?怎样正确处理与学生的关系?

①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为此,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

相连,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

②、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一是基于教学的宗旨和任务,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这一教育目标,教师必须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的管理权限,二是基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实际上具体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管理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平等的关系。首先是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虽然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但人格尊严是不许侵犯的。其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再次,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教师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向学校要求更正。

案例2:王某带班成绩下降

问:⑴、本案中,学校是否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权?为什么?

没有。《教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⑵、通过这一案例,你从中受到什么启示?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就必须履行《教育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义务:⑴、遵纪守法义务。⑵、教育教学义务。⑶、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⑸、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⑹提高思想觉悟水平义务。

第五章

案例分析P102

老师翻书包公布信件辱骂

问:⑴、在此案中,班主任苏老师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⑵、你认为作为一名教师,应该怎样处理这一类问题

加强正面引导中学生心里很脆弱的、这个年纪正是对感情最敏感的时候、要让他们知道早恋的危害、如何控制早恋。最好从轻处理、正确看待,充分理解,让他们明确现阶段人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交往有利于学习和发展的允许他们保持亲密友谊,让感情冷冻,不再升温,将来到大学或工作岗位上解冻或发展。

第六章

案例分析P130

两学生追玩不慎将其碰倒在讲台

问:⑴、在此案例中,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

民事法律责任。因为原告在就读期间受伤,学校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⑵、通过这一案例,对你有什么启示?

学校应加强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和保护的职责,时刻注意安全,加强学生安全管理。

2、小王高考未给加分(没有享受待遇)

请问:(1)本案被告是谁?

教育局

(2)本案侵犯的是小王同学的什么权利?

教育法36条平等升学的权利

(3)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案应该如何判决?

根据教育法、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可判市教育局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小王同学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

第二篇范文: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 此处隐藏:98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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