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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问题(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1
导读: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 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 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 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三篇范文:药监部门能否依据《产品质量法》实施处罚

药监部门能否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理药械案件

来源:《中国药事》2010年第11期于培明 冯项丽

实践中,药监部门很少依据《产品质量法》对药品或医疗器械案件进行处理。许多地方的做法是,药品或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进行处理;药品或医疗器械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般选择不处理。致使一些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还有一些地方的药监部门在药品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中找不到处理依据时,直接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而完全忽略了其他法律的规定。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地方的药监部门对于能否适用《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法律处理药品或医疗器械案件心存疑虑。法律适用是对个性化案件的处理过程,需要科学的归纳思维与演绎思维。如果法律适用出现偏差,就会形成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本文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对药品或医疗器械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对药监部门能否依

据《产品质量法》处理药品或医疗器械案件做出回答,为药品监督执法提供参考。

1 一个真实案例引发的争议

111 案件基本情况

某地药监部门对辖区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抽验,发现某经营企业销售的一次性使用橡胶检查手套(属于按I类管理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标准(GB10213-1995)。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批医疗器械在检验报告出来之前已经全部售出。该批医疗器械是从合法渠道购进,各种证明文件齐全,购销记录完整。

112 案件引发的争议

案件事实非常简单明了,但应当如何处理,执法人员意见分歧很大。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进

行处罚。理由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器械条例》)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没有规定处罚措施,法无明文规定不罚0,所以不需要进行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器械条例》没有规定处罚措施,可以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第三条进行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经营企业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 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以及本案引出的问题

211 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

经营企业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同销售假药劣药一样,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构成极大威胁,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行为违法性的认定和处罚依据是解决本案的关键。这里把相关法律规定梳理如下:(1)《器械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三种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分别是: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o违反条例规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对于合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合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如果该医疗器械不属于/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只是抽查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器械条例》没有规定处罚措施,无法按照《器械条例》进行处罚。

(2)《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不合格医疗器械属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特别规定》第三条适用于本案情形。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四十九条对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不合格医疗器械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也适用于本案规定的情形。 …… 此处隐藏:91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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