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交坠江事件的多重反思
重庆公交坠江事件的多重反思
的多篇精编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10月28日上午,重庆万州发生公交车坠江事件,造成15人死亡(含失联)的重大损失。11月2日上午,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发布消息,此次事故原因已经查明,系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引发。
从法律角度来讲,互殴用语表述并无不妥。但从后续影响来说,则有些和稀泥,不十分有利于以后此类行为的处置。同时,该事件上升一点高度,即是正常履职的公职人员碰到极少数胡搅蛮缠群众的应急处置问题。以往常见的城管执法小贩,违章建筑拆除(含正常拆迁),信访中非访越访,根据相关规定,这些没有统一的处置方式。造成不良影响的,往往会给当值公职人员以处分,而处理得当的,由于没有造成明显损害,并不会给多少奖励,且处理得当也没有明显的标准。在城市公交行业中,有些地方对司机的考核中,有投诉罚钱,中途停车罚钱,过于晚点或费油也罚钱,在这样的考核机制下,理性的司机对坐过站的乘客(行车记录仪随时考核记录)当然选择不中途停车(停车必罚,不停车只有投诉才罚,而出大事故的可能性极小)。
事故发生后,对于赔偿责任主体也各有说法。下面我们一一分析:
1、道路维修改造的业主和施工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理由:因道路维修改造,导致刘某坐过站,如果没有道路维修改造,则不会坐过站,更不会发生事故了。
分析:第一:道路维修改造的相关方虽然和造成事故有前后条件关系,但并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认为道路维修改造的相关方要承担责任,那么故意杀人犯的父母都要承担责任,因为不孕育犯罪嫌疑人就不会出现杀人犯罪,这显然不能成立。第二:假设要求道路维修改造方承担责任,那么在以后的道路维修改造中,相关方必然要将此种因素考虑进去,最终扩大建设成本。甚至会进一步得出道路维修改造必须将通知传达(并不只是通知这种形式,而要求实质)到每个人,这无疑会大大加大交易成本,显然也是不合适的。
但是可以鼓励道路建设相关方实现向非过错遇难者捐赠(13人)的权利,这是对社会公德的弘扬,同时,除官方对确实需要帮助的刘某家属给予帮助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予捐赠帮助,从而起到鲜明的指引作用。
2、大桥的设计、施工方承担责任。理由:台阶过低,小于车轮半径,导致汽车很容易冲上台阶,护栏太脆弱,导致汽车能冲破护栏,坠入江中。
分析:大桥的施工有着相应的标准,不能一次偶然的事故就否定之前的一切或对之前的加以全面排查。如果施工不符合当时的规范,那大桥的相关方就难辞其咎。但是,若认为台阶过低,应改为汽车车轮半径以上,那么又有问题来了,如果行人不慎从台阶上走下因落差过大造成人身损害谁负责?要提高护栏的防撞性能,对所有江河大桥的护栏进行检查更换也是没有必要的,即使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造成了重大损失,但如果要检测更换所有护栏,成本只会更大。就像马奇诺防线一样,在达到一定投入之后,不断加大投入,是收效甚微的,因此投入产出比太低,而提高人员素质投入产出比远高于对大桥护栏的改造。因此,大桥的设计、施工方除非桥梁本身质量原因,否则不担责
3、乘车人员也有一定的过错,没有阻止司乘人员吵架,因此,他们对自己的死亡也有一定的责任。理由:据之前下车人员及行车记录仪描述,该女子因坐过站与司机吵架的时间,足够有责任意识的乘客进行反应,他们的麻木对自己的死亡也有一定的责任。
分析:乘客有有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有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之分。无相关能力的,必然不承担责任,如两名一岁和三岁的婴儿,其监护人也因为照顾他们而丧失了行为可能性。那么,其他乘客呢?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要求必须要有之前的产生产生作为的义务和可能性,因而,其他乘客必然不存在不作为犯罪。但道义上是否存在不作为的责任呢?一般认识上是有的。但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普通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较难把握和认定,且在实际过程中,出头者失去的是实际利益,得到的可能只是道义或语言感谢,司法审判中为了一时的稳定,往往存在和稀泥而忽视了更长时间的稳定。因此,所有的乘客从法律上讲是没有责任的,从道义上讲是有责任,但法律的条文和实践限制了他们的社会主义主人翁意识,一旦被刘某打伤或是被刘某讹诈,别人的损失自己要陪,自己的损失维权困难。
4、驾驶人员主要责任。理由:公交公司享受财政补贴,刘某已付相关车费(可能政府补贴),司机要为人民着想,直接停车让刘某下车,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此外,公交司机应当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遇紧急情况应当刹车,握稳方向盘。
分析:如果明确司机可以照顾个别事出有因的乘客而中途停车,那么接下来必然有更多事出无因的乘客要求中途上车(乘不到车不会产生危害公交车的行为)和中途下车。公交车正常的行运会被打乱。就像高考规定迟到、未携带相关证件不能入场一样,表面的不近人情,但一旦放开,会造成秩序的绝对混乱,会造成考试的权威性下降。所以,此项公交司机的作为完全正确。同时,我反而认为,有些公交司机出于一时的好意,让乘客随意下车,反而助长了部分乘客的心理,给其他司机增大了压力。同时,面对部分乘客的过激言论和行为,一般原则上强调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但事实上一旦发生乘客过激行为,司机最怕投诉,司机相对公交公司是弱者,只要对行车记录仪的检查不是百分百,司机一般会停车。但也有司机认为乘客的无理要求和投诉可能会搪塞过去,而不按规定停车则可能罚钱,因而不会停车。因为司机的工资本来就不高,每天碰到的乘客可以说是各式各样,他们不是在机关办公室从事固定化的程序作业人员。只有保证每个乘客的要求(包括无理要求)都得到满足,才能从源头上制止车内乘客的突发情绪,但这损害了公共交通秩序这一法益,公交司机的工资也会得到相应惩罚,因而不现实。多数公交公司的规定只规定相关罚钱,而不明确在相关情况下的免责事由。同时一般情况下也是一遇到相关投诉发生先罚钱再说,司机可以申诉,举证责任在司机。如果反转过来,司机在一定明确的情况下免责,同时可向肇事乘客追责,而不是和稀泥,让司机白挨辱骂与殴打,司机操作起来会方便很多。
此外,我个人认为,认为司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不利于以后类似情况处理解决的。当然,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司机的故意行为;2、司机培训中有明确的行为规范,且保证实施该行为后司机不受到处罚,要处罚由公交公司举证后处罚(对紧急刹车、晚点等行为造成的投诉及其他损害)。如果除了这两种情况认为司机涉嫌犯罪,则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社会效应:无理乘客让司机在以下情况间做出选择,1、答应乘客的无理要求(1、随时停车2、不足额投币或假币3、强行让座4、寄送物品5、其他)2、对司机进行投诉或造成非规范行车行为(紧急刹车、靠边停车),若未造成明显损害,对乘客的追责答不上一定条件,司机心理生理损伤只能自行承担3、与无理乘客一起承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并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司机如果三选一的话,作为理性司机,在博弈理论中,答应乘客的无理要求可能是最佳选择,但这样的话就使公共交通秩序这一法益遭到破坏,无理乘客的要求得到满足并得到全车乘客的熟视并认为这是理所应得的,危害性并不亚于一次事故。 …… 此处隐藏:126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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