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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_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新影响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5
导读: 东方企业文化封面文章 2011年8月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新影响 宋小强 (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太原,030006) 摘 要:2010 年11 月初,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在韩国首尔就有关加强全球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BaselⅢ)达成共

东方企业文化·封面文章 2011年8月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新影响

宋小强

(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太原,030006)

摘 要:2010 年11 月初,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在韩国首尔就有关加强全球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BaselⅢ)达成共识,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在2年内完成相关制度工作,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全面达标。这是全球性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针对商业银行监管所做出的大规模改革,巴塞尔协议Ⅲ必将成为未来数年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产生深刻影响。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率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8—0004—01 一、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一)更严格的资本金要求

新协议要求将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由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6%;包含附属资本在内的资本充足率维持在8%。同时,对于上述监管标准的进程也做了初步的安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达到3.5%;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5%;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到2015年1月1日,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

(二)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

巴塞尔委员会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教训,为了进一步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保证商业银行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能够有效避免重大损失,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如果商业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以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

(三)提出了逆周期监管的缓冲资本要求

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以及对单个银行运行状况的评估,要求商业银行增持缓冲资本,规模为风险资本的0%~2.5%,全部需要以核心一级资本形式持有。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缓冲资本要求从2016年开始实施,每年增加0.625%,到2019年1月1日,最终达到2.5%。

(四)加强流动性监管

第一个监管指标是流动性覆盖率(LCR),衡量在设定的严重压力情景下,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充分满足短期(一个月)流动性需要,其目的是提高机构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该指标是建立在传统的流动性“覆盖率”方法基础之上的,协议规定,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即高流动性资产至少应该等于估算的资金净流出量)。

第二个监管指标是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该指标为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协议规定此比率必须大于100%。

二、巴塞尔协议III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减少派息和分红力度,同时将主要融资手段由次级债融资转向股权融资

截至2010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5%,核心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超过80%,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1.6%,较年初上升0.3个百分点。随着商业银行融资工作的有序完成,预计到2011年底核心资本充足率将保持在9%以上,国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由于在新协议中,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进一步得到提高,这意味着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地位越加重要,因此在融资方式上,商业银行将由侧重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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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方式向发行股票筹集核心资本的方式转变。同时,为了尽可能减少融资成本,商业银行将会减少分红派息规模,可能造成短期内股东回报水平的下降。

(二)降低经营杠杆系数,迫使我国商业银行从传统的信贷业务向多元化经营方式转变,扩大表外业务

与巴塞尔协议Ⅱ强调如何计量风险资产不同,巴塞尔协议Ⅲ则更加强调对资本尤其是核心资本的计量,诸多条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资本,提高资本的充足率。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为了满足新协议要求,就必须提高储备资金以防范潜在风险,从而减少可动用的信贷资金规模。这对于我国粗放式增长的商业银行来讲,将被迫加快经营方式转变,由过渡依赖利差收益转向多元化经营,由粗放式发展向细分客户、细分产品、细分行业、细分区域的精细化经营方式转变,例如在对信贷资金投放时,重点考虑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RAROC)等。

(三)提高了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稳定性

新协议不仅对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监管要求有所提高,还对流动性风险和“顺周期效应”等在巴塞尔II中尚未涉及的风险层面进行了探讨。所有这些改进,都是朝着提高银行业经营稳定性的目标进行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巴塞尔协议III,可以建立一整套更加合理的旨在强化自身风险管理手段和措施,以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同时可以对跨市场的风险积累进行合理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爆发。

三、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建议 (一)为巴塞尔协议Ⅲ的全面实施打造良好基础

巴塞尔协议Ⅲ并不是脱离巴塞尔协议Ⅱ的全新监管框架,而是对巴塞尔协议Ⅱ在监管内容和手段上的发展和完善。因此,为了积极妥善地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体系,现阶段必须努力推进巴塞尔协议Ⅱ在我国银行业的实施工作,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计量、控制、缓释、监控和汇报流程,完善银行业对不同类别风险的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构建一个基本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充分利用好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过渡期

巴塞尔委员会规定从2013年到2018年为实施新协议的过渡期,因此,我国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和营业机构要合理利用好2013年到2018年这五年的过渡期,稳步统筹推进我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在监管手段、监管标准、风险计量等方面的工作,努力达到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要求。

参考文献: [1] 杨峰.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J]. 大众商务.2010 年6 月

[2]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05 中国金融发展报告———《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的中国银行业改革研究[R].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3] 姜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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