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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法》的案例分析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2
导读: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婚姻与继承法 作 者 考试批次 1203 学籍批次 学习中心 奥鹏 学习中心 层 次 高起专 专 业 法律事务 完成时间 2012年3月3日 关于《婚姻与继承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吴某,女,1989年5月生,2006年12月经人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

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婚姻与继承法

作 者

考试批次 1203

学籍批次

学习中心 奥鹏 学习中心

层 次 高起专

专 业 法律事务

完成时间 2012年3月3日

关于《婚姻与继承法》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吴某,女,1989年5月生,2006年12月经人介绍与赵某相识。吴家人认为赵某好像有点问题,故反对吴和赵交往。但吴某仍然和赵某频繁往来,两人之间的感情急剧升温。后来,吴某瞒着家人和赵某同居。赵父认为,二人还没有结婚就住在一起,似乎不妥。2007年6月,赵父在吴某不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为其在黑市上弄到假身份证和假户口薄等,让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吴某为赵家生下一子,孩子身体状况良好。随着家庭开支增加,赵家又为吴某在县城一家制衣厂找到一份工作。2009年6月,吴某在制衣厂遇到外地来此打工的同事黄某,黄某的英俊潇洒和能说会道深深地吸引了她。于是,吴黄两人好上了。赵某知悉此事,气得生病住院。在赵某住院期间,吴母获悉赵某在婚前患有轻度阵发性癫痫,曾多次发病,并曾到当地医院就诊。在吴母将此事告诉吴某之后,吴某毅然决定和赵某离婚。但赵某考虑到家庭完整和孩子离不开母亲,不同意离婚。2009年12月,吴某在与赵某协议离婚不成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赵某在婚前患有轻度阵发性癫痫和自己当时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为由,主张与赵某的婚姻无效。根据上述材料,请问:(1)赵某患有的轻度阵发性癫痫能否成为吴某主张婚姻无效的理由?(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谈谈你的看法。(3)结合生活中的案例,谈谈你对婚姻法的立法建议和实施意义。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一)理由不成立

《婚姻法》第7条第2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但那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必须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法规来规定。

卫生部发布的卫基妇发147号《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其中婚前医学检查第二项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包括:(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止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与结婚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案例中赵某患有的轻度阵发性癫痫既不是先天遗传的疾病,也不属于精神病的范畴。癫痫看和精神病两者之间有本质的不同,在法律上不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所以,赵某患有的轻度阵发性癫痫不能成为吴某主张婚姻无效的理由。

(二)赵某和吴某为有效婚姻,而且离婚理由不成立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中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夫妻关系事实上已完全破裂,不能继续维持,没有恢复和好的可能,就应该准予离婚。相反,婚姻关系事实上没有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

婚姻法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除上述情形外,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列举了14种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这些情形中有以下几条与此案有关,分别是: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 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的。

3.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即过错方两次要求离婚可判离。)

具体到此案,虽然结婚时吴某并未达到法定年龄,但2009年5月其已经年满20岁,已经达到法定年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两人的婚姻已是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是有效的婚姻。故吴某以其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为由不成立;据(一)中所诉,赵某患有的轻度阵发性癫痫也不是婚姻无效的理由。另外在此案中,“吴黄两人好上了”,吴某属于过错方,她向法院第一次提出诉讼,所以法院将判决不准离婚。若是吴某执意离婚,她还可以起诉,在第二次诉讼中,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二人离婚。

另外在此案中看出,我国某些地区在结婚登记工作中有监督审核不严的情况,从而出现了个别不到结婚年龄就登记结婚的现象,所在本人认为,我们还需要加大审核监管的力度,同时更一步做好对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

(三)对婚姻法的立法建议和实施意义

1. 完善离婚法定理由的立法建议

(1)从我国国情出发,离婚法定理由立法应采取现行离婚法定理由制度业已奠定的立法原则、立法方式。即在坚持破裂主义前提下,兼采过错主义、目的主义原则;立法方式上采例示主义,以概括式破裂式的抽象理由为唯一的法定离婚理由,以破裂主义、过错主义、目的主义3类原因作为上述离婚标准的证明。

(2)在离婚一章设专节规定判决离婚制度。以现行离婚法定理由制度为蓝本,参照世界各国立法经验对其加以修改提炼,并增设苛酷条款。

2. 婚姻法的实施意义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婚姻法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我国的法制建设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1)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单元,婚姻家庭关系的文明和进步对整个社会的进步至关重要,家庭的和谐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的实施有利于调整和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文明与进步。

(2)我国正在努力加强法制建设,尤其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建设,其中婚姻法的逐步完善,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3)依法治国是我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真正做到依法治国,还必须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持,大力倡导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可见,以德治国体现了国家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职能。《婚姻法》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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