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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小区业主大会管理规约(草案)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4
导读: xxx小区业主规约(草案),非常全面 xxx小区 管理规约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

xxx小区业主规约(草案),非常全面

xxx小区

管理规约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维护xxx小区(以下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规约,对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臵: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北至 。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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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暖气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道路、池井、照明设施、监控系统、地上停车位、车棚、绿化、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八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臵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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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按照商丘市行政管理部门工作时间确定,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臵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臵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臵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四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4.在非指定位臵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8.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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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否则饲养人须及时清理;

2.进入公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3. 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维修养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设施,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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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基金使用须经全体业主2/3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业主转让房屋应取得业主委员会关于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维修基金的相关证明,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通知房管局暂不予办理房地产契约变更。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利用 …… 此处隐藏:185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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