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工资支付规定
XXX公司工资支付规定
XXXXX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XXXX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 4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各分公司、独资或控股子公司、事业单位、煤炭区域公司、煤炭企业、各级机关部门(以下统称用工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
(四)用工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五)计划生育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XXX公司工资支付规定
第四条 工资支付遵循按时足额的原则。用工单位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个月预付工资,预付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工资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工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绩效考核、工资奖金分配实施办法,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后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工单位与员工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人力资源部统一指定的工资代发银行,由指定银行将工资存入员工本人名下代发工资。
第九条 在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章 基本工资制度
第十条 省公司基本工资制度为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四部分组成。
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后,用工单位工资总额和员工个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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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与单位经济效益和员工个人的绩效密切联系,并随之浮动。在员工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当单位效益降低,提取工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应按年功工资、津贴补贴、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的顺序发放。员工的年功工资、加班工资、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和应当享受的各类津贴、补贴,必须在工资支付明细表上分类显示。
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员工岗位工资的确定
(一)新参加工作到生产和服务岗位人员工资
新参加工作员工,应按本工种要求的培训时间进行培训。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还应按规定实行1-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按所在岗位初级工岗位工资标准的80%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按所在岗位初级工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岗位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见习期为12个月。见习期内按照本人所在岗位工资标准的80%执行;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执行所定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全日制研究生,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直接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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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研究生,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按照所在岗位不满5年科员确定工资。从事生产和服务岗位的,按照生产和服务工作的初级工确定工资。
(三)复转军人的工资待遇
政策性安置的复转军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本人所从事的岗位,享受合同制员工待遇。
(四)技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技校生在用工单位实习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计算社保待遇和住房公积金,不计发年功工资。工资待遇按同岗位员工80%的标准执行。实习期为12个月。实习期满,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签订劳动合同后,按所在岗位的工资福利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调动工作员工的工资处理
省公司外部调入、省公司内部从低岗调动到高岗,以及由井下岗位调入地面岗位的生产和服务人员,均应给予不低于3个月的转岗学习培训期,期间按照调入岗位初级工岗效工资的90%执行。转岗学习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按照调入岗位初级工岗效工资标准执行。
调动工作员工按调动时间计算,15号以前调入的,由调入单位计发当月工资;15号以后调入的,由原单位计发当月工资。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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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通过XXX省专业技术职务主管部门评审或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资格和所在岗位职责一致,经省公司正式聘任的,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工资级别确定工资待遇;没被聘用时,不享受技术职务工资。对于既有技术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岗位工资的确定
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员工,鉴定工种与所在岗位相符的,均按其所取得的有效职业资格的等级,自次月起套入相应的岗效工资标准;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并被公司聘任的,自聘任的次月起套入相应的高级工岗效工资标准,同时享受技师或高级技师津贴;凡鉴定工种与所在岗位不符的,不享受对应等级的工资。员工的技能鉴定、岗位晋级、技师评聘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年功工资的计算与支付
年功工资每年元月份统一调整。工龄的计算为年头相减加一。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各种原因工龄中断的,按照可接续和不可接续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工龄。不可接续的,依到本公司的时间起计算工龄。
年功工资按正常出勤天数(不含加班天数)计算,按月发放。出勤达不到用工单位规定的,可以减发或不予计发。
第三章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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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当员工在高温或高瓦斯突出危险采掘头面工作时,要按规定合理测算并提高工程单价,确保员工在获取正常工资收入的同时,依法享有应得的津贴或补贴收入。
煤炭资源整合期间的非正常生产矿井,暂执行煤矿非正常生产期间的劳动工资管理规定(试行)(详见XXXXX 2011 号文)。
第十八条 加班工资的支付
各级机关部门要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本部门岗位职责任务,不提倡加班,原则上不支付加班工资。遇到临时性工作必须加班的,可由各部门安排调休。其它用工单位非因安全生产原因,应从严控制加班。节假日加班由省公司统一安排,各单位可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自行调节节假日加班。
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岗位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按照同等时间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岗位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岗位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四)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时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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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工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岗位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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