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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2
导读: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 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1 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1 2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全科基地)是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和考核考试的主要场所,包括临床培养基地和实践基地。

第三条 全科基地原则上设臵在三级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实践基地原则上设臵在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下同)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全科基地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每个全科基地应当与2所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1所以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培养关系,作为实践基地承担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实践训练,实践基地应当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

第五条 全科基地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等部门负责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制订全科基地标准、认定和管理办法,组织抽查督导。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负责全科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督导评估。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全科基地应当具有满足全科医生培养需要的二级学科设臵,个别专科设臵不全的,可与1-2家专科医院联合,作为协作基地共同完成培养全科医生的任务。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全科基地的医院(以下简称申报医院),应当符合全科基地标准(见附录1),收治疾病种类基本覆盖相关学科常见疾病(病种名单见附录2),具备能够满足培养标准要求的师资队伍。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全科基地认定申请。

第九条 全科基地认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自评与认定申请。申报医院依据有关文件和标准,对本院、协作医院、实践基地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填写《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形式审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标准》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于接到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回复。

(三)实地评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行业协会,依据全科基地标准,组织相关专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医院进行实地评审,形成认定意见,根据培养能力确定培养规模。评审结果分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其中达标基地具备全科医生培养资格;基本达标的,应当根据评审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加以整改并择期进行再次评审;不达标的,待条件完善后重新申请。

(四)结果公示与公布。全科基地评审结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卫生信息网站进行公示。通过评审的全科基地名单及招生规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并上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章 基地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全科基地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全国全科基地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全科基地认定和管理,制订、实施培训规划,依托行业协会,组织培训考核,监控培训质量,维护培训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全科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周期为3年。全科基地应当在周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复核认定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复核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作出复核认定结论,并上报卫生部备案。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 全科基地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逐步完善相关条件,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培养质量评价。

第十三条 全科基地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培养过程管理。通过填写全科医生培养登记手册,记录日常临床医疗活动内容、自我学习评价、指导医师观察评价、基地主任评价、出科考核、定期考核等多种形式保证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经评审认定的全科基地方可招收全科方向的住院医师,开展规范化培养工作。未经认定或认定不合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未及时提交复核申请及复核认定未获批准的基地不得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工作。

已列入国家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在具备全科基地认定条件的基础上,经认定获得全科基地资格的,省级相关部门应当明确其培养全科医生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医院,应当立即终止评审,且3年内不再受理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全科基地擅自扩大全科医生培养规模、不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活动、组织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培养质量、学员意见反映强烈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全科基地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七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全科基地认定情况及开展全科医生培养质量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评审、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本地区全科基地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培养工作规范、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全科基地和指导医师给予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医全科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

第二十条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国家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医药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标准

2.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收治常见病种名称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标准 附件1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临床培养基地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科室设臵齐全,至少设臵以下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全科医学科(具有全科医疗功能的科室,如老年科、综合保健科等)、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传染科、职业病科、医学影像科(含放射、超声和核医学)、医学检验科、康复医学科等。未设臵妇产科、儿科、精神科、传染科、职业病科的可与相关专科医院联合申报。

2.医院规模:

(1)总床位数≥1200张;年门诊量≥150万人次,年急诊量≥8万人次,年出院病人数≥5万人次。

(2)收治的病种数应满足全科医生培养标准细则要求。

(3)科室需配备的医疗设备:符合全科医生培养标准细则中的各项要求。

(4)医疗工作量:内科、外科、妇科和儿科等主要培训科室,每名带教的指导医师在病房工作管理5张病床以上,门诊工作日接诊20名以上患者,急诊工作日接诊15名以上患者。

3.医院主管领导需经全科医学相关知识培训,对全科医学学科有较清晰和全面的认识。

(二)师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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