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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09
导读: 中国农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中国农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20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明确和落实授信工作尽职要求,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促进农业银行稳

中国农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中国农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20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明确和落实授信工作尽职要求,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促进农业银行稳健、审慎经营,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授信是指农业银行对非自然人客户的各类表内外信贷业务,既包括客户统一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等额度的核定,也包括额度项下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三条 概念释义:

(一)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是指授信业务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审批、实施、授信后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人员,是指农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授信调查人员、评估人员、审查人员、审议人员、审批人员、实施人员、授信后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三)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是指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履行了尽职要求。

(四)本指引所称授信调查(包括评估,下同),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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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调查人员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与方法,针对授信客户和业务进行信息搜集、资料核实、分析论证,并提出调查意见和建议。

(五)本指引所称授信审查,是指授信审查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制度,对移交的授信调查材料进行审验、核对,对拟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性和效益性做出客观、独立的评价,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六)本指引所称授信审议,是指各级行的贷款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七)本指引所称授信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根据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议等情况和结论对授信业务做出决策。

(八)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实施,是指授信实施人员按照要求落实限制性条款、签订授信合同、办理担保等有关手续并根据审批要求和合同约定发放信用。

(九)本指引所称授信后管理,是指从事授信后管理的人员,按规定对授信后风险进行持续监测、计量、控制与处理。

(十)本指引所称问题授信,是指贷款五级分类次级类及以下授信,或用信主体履约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损失的授信。

(十一)本指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评价是指农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是授信风险集中管理部门。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制定和修订授信政策制度,拟定全行授信风险战略规划;一级分行及以下信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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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在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从事授信风险管理工作。

逐步建立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有条件的行可以实行信贷风险经理派驻制,由上级行直接向下级行派驻负责授信审查或授信后管理的信贷风险经理,增强授信风险垂直管理能力。

第五条 授信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和农业银行规章制度,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熟练掌握信贷风险管理技术,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授信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第六条 农业银行授信工作实行主责任人制度和经办责任人制度。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和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策人为授信工作各环节主责任人,对出具的授信意见及本环节工作负主要责任;负责具体经办工作的有关人员为授信经办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

第二章 授信工作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授信工作坚持“先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后提供信用”的原则。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对单一客户(含集团性客户)按规定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对客户提供的所有信用均应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八条 授信工作的一般程序是:客户申请与受理→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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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调查(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报备)→授信实施→授信后管理(问题授信处理)→信用收回。

(一)客户申请与受理:客户申请→初步认定→决定是否受理。

(二)授信调查:明确调查人员或成立调查小组→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行为→分析与论证→撰写调查报告→移交审查部门。

(三)授信审查:审查部门受理→确定审查人员(或成立联合、交叉审查小组)→实施审查行为→分析与论证→撰写审查报告→按规定提交贷审会审议。

(四)授信审议与审批。对按规定需要贷审会审议的授信业务,贷审会按规定对提交的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审议结果进行决策。对贷审会否决的事项,有权人不得审批同意。

(五)报备。对按规定需要报备的授信业务,业务审批后、实施前应按规定向审批行的上一级行进行报备。报备否决的授信业务,不得进入实施程序。

(六)授信实施。经审批(报备)同意的授信业务,落实限制性条款后由客户部门与客户签定用信合同,落实担保等法律手续,提供信用。用信合同生效之前或限制性条款落实前不得对客户提供信用。

(七)授信后管理。授信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与程序以及授信审批时提出的管理要求,对授信客户及每笔授信业务进行持续监测评价与管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贷后首次跟踪检查、日常检查、风险分析与评价、风险预警及风险处理。对问题授信,应按规定采取清收保全措施。

(八)信用收回。按照用信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条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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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用。

第九条 授信工作的一般方法包括:实地调查、间接调查、分析论证、专家咨询、民主决策等。

(一)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授信调查应综合运用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手段,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实地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到客户进行现场调查,通过实地走访、面谈、核实账务等手段获取客户有关信息;间接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通过有效手段从客户之外的第三方(包括政府有关部门、金融同业、中介机构、客户上下游企业、公开媒体等)获取客户的有关信息。

(二)分析论证。在获取完整、真实、有效的客户信息的前提下,通过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拟授信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风险程度进行分析和论证,针对客户行业特点、资信状况及授信业务特点,有效识别各类风险并提出必要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三)专家咨询。对集团性客户授信、情况复杂的大额授信、疑难授信等,可以视情况在调查评估或审查、审议环节,聘请外部专家提供咨询。

(四)民主决策。对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授信业务,提交贷审会进行民主审议并按规定投票表决。

第三章 授信受理与调查尽职要求

第十条 各级行根据全行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趋势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授信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控制措施;根据客户及业务准入标准与条件,拟定明确的 …… 此处隐藏:913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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