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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30
导读: 第四十条 若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关系完成相关程序后,需按以下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校: 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交聘用人员办理离职手续的书面报告,并附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或辞职报告,人事处审核同意后

  第四十条 若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关系完成相关程序后,需按以下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校:

  用人单位向人事处提交聘用人员办理离职手续的书面报告,并附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或辞职报告,人事处审核同意后通知离职人员办理离校手续,交人事处备案后方可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为离职人员办理保险相关手续。

  若有根据相关规定应对离职人员进行经济补偿的,由人事处核算后出具便函报财务处进行结算和支付。若涉及财产赔偿,从离职人员获得的补偿金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 聘用人员因劳动合同和待遇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学校工会组织提出调解,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公益性和服务性岗位设置与公开招聘程序进行严格的统一管理或备案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操作。经营性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自主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由人事处负责执行和解释,原《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川农大校人发〔2012〕25号)同时废止。工勤人员岗位等级晋升后重新核定的基本工资标准,低于原基本工资标准的,按就高原则发放。

  四川农业大学

  2016年5月25日

  四川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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