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
篇一:调研报告范本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调研报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
【摘要】本报告对中央政府采购以及26个省、直辖市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可公开获取的协议供货成交价格、中央国家机关批量集中采购的成交价格,分析了其与市场平均价格的差异。报告指出,当前政府采购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不佳,且部分商品的采购成交价格显著高于市场价格,为此应当注意加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开价格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
2002年,中国颁布《政府采购法》,其目标是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2012年发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明令禁止政府机关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并要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有关数据显示,中国政府采购规模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1年1.13万亿元,10年间增长了10倍,累计节约财政资金6600多亿元,占GDP的2.4%1 ,其中货物类采购规模为3829.6亿元,占33.9%2 ,而且未来还将不断增加,有望达到GDP的15%-20%,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公共采购市场。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尤其是政府采购活动不透明、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等,不仅违背引入协议供货制度的初衷,更引发公众质疑。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以下简称"调研组")2012年对中央机关以及全国26个省、直辖市的政府采购情况进行了调研。本报告集中于协议供货的公开程度和协议供货的价格合理性问题,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其他问题,调研组将持续推出相关调研报告。
一、调研方法
为了解政府在政府采购中用纳税人的钱究竟买了什么、花了多少钱、花得是否合适,必须了解供货商品的型号、规格、配置、品级、单价、附加服务、成交数量以及政府为此的财政支出等方面的信息,为此,调研组采用了观察法、抽样法和比较法,观察和分析了政府采购中中央批量集中采购和各地协议供货采购的公开情况和价格合理性。
(一)观察政府采购相关网站
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一般集中于政府采购网站上,为此,调研组对中央、各省和直辖市的政府采购中心以及财政主管部门网站进行了观察,以了解政府协议供货的公开情况。调研组检索了财政部网站(.cn)。受此影响,23个省、直辖市有两个或以上的政府采购网站,往往是财政厅(局)主办的"XXX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中心主办的"XXX政府采购中心网"。多家平台共存的格局并未实现其相互配合促进公开,反而出现公开途径不统一、内容和更新速度不统一、政府采购信息不统一的情形,人为地增加了获取信息与监督的难度。
这种状况人为割裂了一般市场与政府采购市场以及不同地区、不同系统的政府采购市场,给政府采购本身带来诸多不便,不仅起不到简化手续、节约成本等的作用,反而分散了监管力量,制约了监管效果,给政府监管造成困难。
(二)政府采购信息的主动公开避重就轻
中央部委及21个省、直辖市在其政府采购网站上主动公开了协议供货商品目录,有20个省、直辖市在其政府采购网站上主动公开了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但仅有2个省在其政府采购网站上主动了公开协议供货有效成交记录。除此以外,中央部委、个别省和直辖市的协议供货成交公告均不提供或不同时提供采购的商品型号、具体配置和对应单价等关键信息,无法据此对协议供货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判断。一些政府采购中心的中标公告仅列明了采购货物的大类别和数量,既不给单价也不给型号,对于公众而言,仅知道其中标金额毫无意义。有的中标公告只公布商品型号和配置、告知总中标金额,却不公布采购数量和单价。还有的以采购特供商品为由,不提供商品的配置和品级。这些做法都有规避监督之嫌。
(三)政府采购信息的依申请公开阻力重重
1. 违法设置申请条件
调研组向24家未主动公开协议供货成交记录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结果显示,尽管调研组在信息公开申请中附上了法学研究所出具的科研用途证明,但仍有6家地方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申请者进一步提供信息公开的目的和用途,并承诺不向媒体公开。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得到按期答复
24家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中,仅有4家在法定的答复期限内向调研组反馈了信息。有7家未能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其中有2家表示延期反馈,但是截至2012年12月31日调研结束,仍未收到其提供的信息。
3.拒绝公开的比例较高
有13家地方政府在反馈中明确表示拒绝。其中,有3家地方政府称因为协议供货成交记录涉及商业秘密,不便公开;有10家地方政府称财政主管机关不掌握协议采购的信息,这是地方政府拒绝公开的最主要理由。
4.对公开申请的答复缺乏实质内容
4家按时反馈信息的地方政府中,有2家提供了有效数据,另外两家提供的信息缺乏关键数据(例如未给出商品型号、配置和单价等)。
(四)缺乏完善的信息沟通汇总机制
调研结果显示,有10家省、直辖市政府采购中心与财政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非常不完善,财政部门不掌握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活动的关键信息,因此难以对下属的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监管。由于不掌握当年商品的细节信息,财政主管部门能否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预算令人质疑。按照目前一些省份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计划审核后,由采购人登陆各省主办的政府采购网查询商品名称、型号和配置等相关信息,并自行与协议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执行采购。财政主管部门缺位,不掌握成交记录,造成作为监管方的财政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执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1)信息时效不对称:没有即时的协议供货信息备案和汇总机制,财政部门无法即时获得信息;
(2)信息数量不对称:政府采购中心掌握详尽的原始成交合同,财政部门仅有经过统计汇总后的总表;
(3)信息质量不对称:政府采购中心信息质量高、内容全面,包括决策、招标、中标等全流程在内的全部细节信息以及分类统计,而财政部门却没有这样的原始信息。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既是信息的制造者,又是信息的垄断者和占有者,作为拨款者和监管者的财政部门只掌握不完全的商品信息,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和成本,容易造成政府采购失控,滋生腐败。 …… 此处隐藏:77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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