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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实务[第九章货物运输保险]山东大学期末考试知识点复习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6
导读: 进出口贸易实务 第九章 货物运输保险 一、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货物装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即保险金额)向保险人,或称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人支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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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货物运输保险

一、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货物装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即保险金额)向保险人,或称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据。被保险货物若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则保险人负责对保险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据的持有人。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其中,保险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货运保险仅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并不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便具有保险利益,即保险人视买方具有预期保险利益而允予承保。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对被保险人来说,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1)重要事实的申报

重要事实的申报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自己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决定承保的条件。

(2)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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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或保证履行某一条件。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其中,明示保证是指经保险双方同意写进保险单中的条款即为保证条款;默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单内虽未明文规定,但是按照法律或惯例,被保险人应该保证对某种事情的行为或不行为。

3.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理赔时,对补偿原则主要应掌握以下几个标准:

(1)赔偿金额既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根据损失时市价所确定的实际损失。

(2)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赔偿金额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中所具有的保险利益金额为限。

(3)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即保险的赔偿是使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经过补偿能恢复到他在受损前的经济状态即可。

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l.风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风险分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类。

(1)海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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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险又称海难,一般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自然灾害,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②意外事故,即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需要指出的是,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海上风险并非局限于海上发生的灾害和事故,那些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在陆上或海陆、海河或与驳船相连接之处的灾害和事故也属于海上风险。

(2)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外来风险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两种。

2.损失和费用

(1)海上损失和费用

海上损失和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和引起的费用,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①货物本身遭到损坏或灭失的损失;②为营救货物而支出的费用。

运输途中被保险货物本身遭到损坏或灭失的损失,按其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①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全部损失可分为以下两种:

a.实际全损。实际全损是指该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b.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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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即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②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指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即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部分损失可分为以下两种:

a.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根据惯例,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受益方,即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按最后获救的价值多寡,按比例进行分摊。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b)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c)所作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d)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即经过采取某种措施后,船舶和/或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从而避免了船、货同归于尽的局面。

b.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均属部分损失,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a)是否存在人为因素。单独海损是由海上风险直接造成的货物损失,没有人为因素在内,而共同海损则是因采取人为的故意的措施而导致的损失;(b)是否分摊损失。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由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按比例共同分摊。

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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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保险的费用是指为营救被保险货物所支出的费用。其主要有以下两种:

a.施救费用。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保险单受让人对保险标的所采取的各种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b.救助费用。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救助措施并获得成功而向其交付的报酬。

(2)外来风险的损失

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按不同的原因,外来风险的损失可分为以下两种:

①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钩损、碰损、雨淋、玷污等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损失。

②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四、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1.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与条款

(1)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 此处隐藏:816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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