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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9
导读: HNPR-2011-07006 湖南省公安 厅文件 湘公通 2011 12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 现将《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 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

HNPR-2011-07006

湖南省公安

厅文件

湘公通 2011 129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

现将《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

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告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保障和监督公安派出所正

确实施消防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

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应进行业

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公安派出所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的消防执法活动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与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联网,公安

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有关信息应及时录入该系统。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应确定一名副所长主

管。公安派出所民警数少于十人的,设兼职消防民警;十人至三十人的,设一名专职消防民警;三十一人及以上的,至少设两名专职消防民警。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情况纳入公安

机关综合考评、年度工作考评、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精细化管理考评的范围。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方法按照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由各县市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申报各级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辖范围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下列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一)村(居)民委员会;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查范围以外的社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还应对辖区乡(镇)、村的

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确定的范围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

育;

(二)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查处或者

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三)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

事故调查;

(四)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其他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公安消防队未到

场的火灾事故统计。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具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台帐,明确数量、类别、名称、地址、使

用性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并如实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公安

消防队未到场的火灾事故,应在知晓火灾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填写火灾报告表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全国火灾统计管理系统。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

法身份证件。

公安派出所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经消防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

公安派出所民警上岗前的消防业务培训由市州公安机关组织,由省公安消防

总队和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联合组织考试和发证。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二)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三)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每年的重要节假日和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期间,应

当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

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

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

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

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

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

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

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

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

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

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并附《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 …… 此处隐藏:478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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