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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经典案例(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3
导读: 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抚养妻子的义务,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 (2)甲男遗产计有;21.5

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抚养妻子的义务,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

(2)甲男遗产计有;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乙女姑姑赠与的1000美元贺礼,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有500美元。甲男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4间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个人拥有2间,另甲男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甲男个人所有1.5万元,甲男个有财产20万。

(3) 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

但丁女可要求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4) 遗嘱有效。

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须为甲男幼女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丁女。本案未看出乙女缺乏劳动能力,否则也应为乙女保留必要份额。

(5)不可。

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遗嘱所涉及个人财产,遗嘱人有权处分,宝石在甲男送丁女时,宝石是甲男一方的婚前财产,按婚姻法宝石属甲男一方财产,甲男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其他部分可按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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