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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2017年国务院令(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9
导读: 对抗第三人。 折叠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 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折叠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

对抗第三人。 折叠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

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折叠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

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折叠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折叠第九条

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二

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折叠第十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折叠第十一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船舶登记簿。 折叠第十二条 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

条例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折叠第二章船舶所有权登记 折叠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

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

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

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

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

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折叠第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

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 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第三篇范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5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

国务院 2014年1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64项,另有18个子项)

其他共

序号项目名称

审批

同 门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1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

网校审批

部门 审批部

设定依据

处理 决定

备注

教育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

取消

2国家重点学科审批

教育部

意见》(教研〔2006〕2号)

无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研〔20063号)

取消

工业

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审和信

3息化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无 《国家计委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

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计价格〔2002〕1489号)

取消

工业

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和信4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息化

证备案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5号)

下放至

原由省、自治区、

取消 直辖市电

信管理机构实施

工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和信

5息化产许可

省级人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民政府民用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炸物品

令第466号) 行业主

管部门

工业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

6息化企业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取消

工业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信7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息化

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无 的通知》(信部规〔2002〕382号)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取消 取消

8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工业

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和信程师资格认定

息化部

外国组织或者人员运工业用电子监测设备在我和信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息化

部 测试审批 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行许可 司法部所属院校设置11和调整专业目录外的

专业审批

公安部 司法部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9无 …… 此处隐藏:53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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