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权属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2)
3、公建配套设施的日益增多,产权不明将造成日后内容提要:目前,对小区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法律规定上的空白,已经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笔者从配套公建产权的现状谈起,提出由于产权不明导致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明确配套公建的产权立法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对立法有建设性的建议。关键字:产权 立法 配套公建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生活居住条件的迅速改变,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逐步提高,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越来越多,越来越齐备,由一开始小区必备的变电房、泵压房等水电设施,发展有物业管理用房,再发展有后来的公用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到现在的会所,随着近几年大型社区的出现,又出现了一些公益性、商业性的配套,比如学校、社
区医院、银行、小型超市等等。现在,一些大城市的规模较大社区,差不多都有行政管理、金融邮电、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教育八类设施,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居民的生活。
但是,我国立法却远远没有跟上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到现在为止,对小区配套设施的最基本的问题――所有权问题。国家立法几近空白,各地的立法不仅相当混乱,也十分不全面,这些立法权威性极差,往往不乏背离物权法和立法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在2002年8月5日,印发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京政发2002第22号),其详细规定了八类配套公建的的基本要求和控制指标,但其对这些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根本没有涉及,把首要应解决的问题,彻头彻尾的回避。根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文件,除了地下车库与会所的产权问题(但争议很大)有所涉及外,配套公建的产权问题也几近空白。在此,笔者欲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与各位同行交流,以便今后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与立法有所裨益。
一、配套公建的概念及分类配套公建的概念,实际上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笔者研读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规定,官方文件一般将其称作:"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笔者对其定义为:按照国家有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定和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约定,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建造的,为居住区全体居民或更大范围居民提供服务便利的配套设施。一般包括教育设施、康乐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对于配套公建的分类,根据分类的标准不同,而不所不同。按使用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八类配套公建;按盈利与否可分为公益性配套公建和盈利性配套公建。公益性配套公建,即非盈利性设施,一般是根据指令性指标控制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盈利性配套公建,即居住区日常生活必须的商业服务性设施,以指导性指标引导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或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约定建设;按照产权不同,可分为归个人所有的公建配套,如有已经出售的小区的商铺,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建配套,如已经被全体业主分摊的地下车库,开发商所有的公建配套,小区的会所,国家所有的公建配套,小区的居委会办公场地(大部分城市并不明确)。
二、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产权问题,就是物权法中物的归属问题。国外许多经济法或法学的教科书往往开门见山地指出:产权制度,是"构成所有市场交换的基础"。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讲过:"产权规则是市场经济一切游戏规则的基础。"如果一个国家的产权制度不健全或产权界定不清,将妨碍市场起到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任何一个国家,土地的稀缺性,直接就是房地产稀缺性,人们对稀缺资源如何利用,如何分配,如何竞争,更是取决于产权的界定。在我国,配套公建的产权不明,实际上已经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1、配套公建产要不明,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前,国内许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业委会)就配套公建的纠纷层出不穷,甚至演化成暴力事件。据不完全统计,有关配套设施建设问题的投诉约占种类房地产问题投诉的58%。因配套设施产权不明确,设施建设滞后,设施规划变更,擅自改变配套设施建设,开发商单方面考虑自身经济利益,不顾广大业主的整体利益,广告上一套,实际建设中一套,利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空子打"擦边球"等等以上各种作法,是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中屡见不鲜的。有的开发商因资金周转问题,交房后其配套建设却跟不上,给入住的业主生活带来严重不便,有的配套设施建成后,因没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变更其使用性质,原来的社区医疗室、健身房可能就成了烧烤店、歌舞厅;原来的屋顶花园可能就矗立起巨大的广告灯箱,严重干扰了周转居民的正常起居,更有甚者,干脆擅自变更已公布的楼盘设计,将原来的配套公建增加或减少,直到交房时业主大呼上当受骗。为解决问题,有些业主就采用了聚众闹事、集会、上访、诉讼等方式,成为地区安全稳定及社会和谐的重大隐患。
2、产权不明直接导致公建配套利用率不高,造成了极大的资源立法越来越难公建配套的产权问题,就是民法学上的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稳定性和永久性。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所以要求它的所有人的支配活动不能随时受到外界的影响,除非正常的产权转移。比如说老百姓的商品房,不能由于法律、政策的变化而发生产权转移,如果法律、法令朝令夕改,市场交换的基石就不复存在。永久性是指产权存在的时间一般较长或没有期限限制,否则就不能发挥它的价值。就公建配套的产权而言,除了土地是国家的,
第二篇范文:小区公建配套用房权属辨析
小区公建配套用房权属辨析
作者 姚志刚 律师
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商Z公司开发的别墅已经全部销售完毕,业主也已经入伙。Z公司将小区唯一的公建配套设施小区会馆的部分房屋申领产权证,并登报出售。由此引发矛盾,业主委员会将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管局核发的产权证。经区、市两级法院审理,业主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败诉。2004年6月,业主委员会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房管局核发产权证的房屋之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原告的主要理由为:小区会馆属于公建配套设施(已经得到行政判决的确认),与小区别墅同时规划、设计、建造,已经列入小区开发成本,业主支付的房价中包含了小区配套用房的价格,故认为会馆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目前该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估计近期将作出判决。 …… 此处隐藏:88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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