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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案例【五篇精编整理】(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2
导读: 裁判结果:2010年10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济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被诉行政复议决定。2011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行终字第40号行政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和上诉。 裁判理由:济

裁判结果:2010年10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济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被诉行政复议决定。2011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行终字第40号行政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和上诉。

裁判理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复议机关有保障权利主体实现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之义务,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鲁信面粉厂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未果的情况下,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而非迳行作出对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复议决定。

意义点评:本案在《行政复议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立足程序正义原则,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保护了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正当权益。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四卷收录。

齐来发诉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齐来发向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邮寄申请,认为某客车侵占其运营路线,要求依法予以查处,并吊销营运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至齐来发提起诉讼之日,该局一直未作出答复。齐来发起诉称,“谁许可谁监督”是行政许可的一般原则,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依法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答辩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山东省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线路行驶行为的执法权,属于省内各级交通稽查机构,该局不予答复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2013年3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市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3年9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责令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自接到本判决之日起60日内对齐来发的申请作出处理。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特别法,行政许可法是一般法,在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职责问题上,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但在一般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该局收到申请后未作出任何说明与指导,确有不当。

意义点评:本案强调了行政机关的释明义务,明确了在申请人依一般法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时,行政机关不能因特别法有不同规定而置之不理,应该给予必要的说明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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