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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案例【五篇精编整理】(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2
导读: 04 . 某公司诉怀柔区人力社保局、怀柔区政府工伤认定和行政复议决定案 基本案情 史某某系原告某公司员工。2015年4月20日,史某某以受工伤为由,向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怀柔区人保局)提

04 . 某公司诉怀柔区人力社保局、怀柔区政府工伤认定和行政复议决定案

基本案情

史某某系原告某公司员工。2015年4月20日,史某某以受工伤为由,向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怀柔区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对其所受之伤认定为工伤。被告怀柔区人保局经核实后,认为第三人史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某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史某某所受之伤并非因工作原因所致,怀柔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执法程序不当,故于2015年8月14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怀柔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怀柔区政府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决定。该公司对此不服,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怀柔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被告怀柔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怀柔区人保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第三人史某某所受之伤应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致,被告怀柔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被告怀柔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程序合法,复议结论正确。原告某公司认为第三人史某某所受之伤并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所致,认为被告怀柔区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且二被告执法程序违法,但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被告怀柔区人保局提交第三人史某某不是工伤的相关证据材料,故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维持双被告制度的适用问题。法院不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即工伤认定结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同时还对行政复议决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某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的规定期限内未向怀柔区人保局提交史某某不是工伤的相关证据材料,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依法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经对复议决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该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05 . 孙某某不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5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孙某某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遂于2014年5月9日正式对此案立案受理。此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孙某某相继作出《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孙某某未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申请。2015年5月2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被诉《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7930.34平方米(房屋5648.16平方米、硬化地面2392.72平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捌佰捌拾伍圆肆角肆分整(126885.44元)。

孙某某不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未经政府批准,未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即擅自在涉诉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本案中,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9日正式立案,但直到2015年5月28日才作出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远远超过了上述规章规定的期限,且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案延长期限作出处罚的审批手续。尽管北京市国土

第二篇范文:税务机关败诉案例的主要原因

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败诉案例的主要原因

1、税务人员不办任何手续到企业查账。

2

3

4、税务人员擅自对存放账薄、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器具(办公抽屉)进行检查。

5、某税务机关由于没有统一的保管场所,乱堆乱放,造成扣押物品的损毁或者丢失。

6,通过银行扣缴税款了事。

7、稽查局在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二套账,有重大偷税嫌疑,稽查人员报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以法定文书通知银行冻结了纳税人存款。

8介入。

9

少数高新技术企业被“摘帽”的主要原因

1、企业不拥有核心知识产权;

2、科技人员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

3、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规定比例;

4、申报的核心技术和主要产品收入没有相关性;

5、企业产品不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7、高新企业与原企业之间业务的关联性巨大,表面上是一个独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法人,并

享受着减税的优惠,但实际上企业并没有实质性的分离。

拿到“高新”证书 不能高枕无忧要从根本上解决高新技术技术企业存在的税务问题,要重

点关注以下三点:

1、增强企业税务判断的“精准性”。

2、建立完整的企业税务管理体系。

3、企业税务管理必须与企业整体管理直接对接。

第三篇范文:行政诉讼案例

鲁信面粉有限公司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2009年12月,临清市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南厂居民委员会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聊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完善征地手续并将该宗土地出让给鲁信公司的批复》。山东省人民政府在通过邮寄送达以及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鲁信面粉厂参加复议未果后,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该批复。 …… 此处隐藏:74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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