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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监理申辩被处罚的要点和技巧(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3
导读: 3、事实是否查清? 监理人还应明确该处罚事实是否查清,包括主体事实、原因事实、结果事实、因果关系的事实等。其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事故调查报告》。 若事实没有查清,行政机关不应对监理人进行行政处罚。 4、处

  3、事实是否查清?

  监理人还应明确该处罚事实是否查清,包括主体事实、原因事实、结果事实、因果关系的事实等。其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事故调查报告》。

  若事实没有查清,行政机关不应对监理人进行行政处罚。

  4、处罚是否合理?

  处罚的作出除了需要明确的事实外,还应注意其合理性,即该处罚的力度应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例如,《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总包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分包方是次要责任,监理人应承担管理责任,此时若行政单位对上述三方均处罚罚金二十万,则合理性存疑。

  5、处罚是否涉嫌“一事不再罚”?

  行政单位不得就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例如:同一安全事故,当地安全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分别对监理人进行罚款就是典型的涉嫌触犯“一事不再罚”的行为。

  6、是否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出于人性化和科学性的考虑,法律还分别对一些情形或情况予以从轻、减轻乃至不予处罚。监理人可以通过该类法定情形对处罚进行申辩。

  7、是否超过时效?

  行政处罚还存在时效问题。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之前,而行政单位现在才发现的,则原则上行政单位不得处罚。但是,若该违法行为始终处于连续状态的,则以行为终止为始点计算二年时效。

  第四个问题:监理人如何就程序进行申辩?

  公权利的行使需要同时符合实体和程序的相关规定,缺一不可。据此,笔者就监理人如何就程序申辩归纳如下要点:

  1、执法人员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向监理人出示相应证件?

  当遇到行政执法人员,监理人应当如实回答其询问,并协助其进行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但是,行政机关派出的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应当向监理人出示证件。否则,监理人有权拒绝接受询问。

  2、处罚之前是否告知监理人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被处罚人具有知情权。在处罚之前,行政单位有义务将本次处罚事实、处罚理由和处罚依据等告知被处罚的监理人。否则,该处罚因程序瑕疵而不成立。

  3、处罚之前是否告知监理人其具有的相应权利?

  除了知情权外,被处罚的监理人还具有其他一系列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陈述权、申辩权、对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具有要求举听证权等。监理人对处罚不服的,还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若处罚错误的,监理人还有权要求行政赔偿。

  4、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听取监理人的意见?是否进行复核?是否听取后未加重处罚?

  行政单位在处罚之前除应告知监理人具有上述权利外,还应充分听取监理人的意见,并对监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不应搪塞,更不能因监理人的申辩行为而加重其处罚力度。如果行政单位拒绝听取监理人的陈述或申辩,则处罚将存在程序瑕疵。

  行政单位在进行处罚时所必须遵循的实体和程序的要求不仅以上所述。而只要其在实体存在错误或程序出现瑕疵,该行政处罚就可能不成立或无效。对此,被处罚的监理人可通过复议程序进行救济,也可以通过先复议后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若其涉及刑事处罚,则应按刑事诉讼法进行。若最终法院判定该行政处罚错误或该刑事判决错误,则监理人还有权提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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