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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23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的多篇精编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讲稿

的多篇精编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新的《土地承包法》的颁布施行,对今后农村、农业和农民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背景、意义和核心内容,理解此次修法对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作用以及新的《土地承包法》的具体内容,下面,我与大家共同学习新的《土地承包法》,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在学习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变迁经历了四个时期:政策不允许(1979年2月以前)--1978年12月;不允许例外(1979年3月--1980年2月);小范围允许(1980年3月--1981年11月);全面推广(1982年1月至今)。

  1、政策不允许(1979年2月以前)--1978年12月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明确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如1978年12月的一个夜晚,穷极了、饿极了的凤阳县小岗人终于忍无可忍。时任小岗生产队队长严俊昌和副队长严宏昌、会计严立学召集全队在家的18户户主聚集在严立华家的破草屋内,秘密商讨分田单干的事(农民首创了“大包干”)。这在当时可要冒杀头的危险。那份发黄的纸,分明是一张生死契约:“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如此后能干,每户保证完成每户全年上交(缴)的公粮,不在(再)向国家伸手要钱要粮。如不成,我们干部作(坐)牢杀头也干(甘)心,大家社员也保证把我们的孩子养活到18岁。”由于煤油灯光十分昏暗,加之当时心情紧张,写下的句子既不连贯,还有错别字。小岗村隶属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是淮河岸边的一个普通小村庄。1978年以前的小岗村,只有20户人家100多人,是远近闻名的“三靠村”--“吃粮靠返销,用钱靠救济,生产靠贷款”。每年秋后,家家户户都要背起花鼓去讨饭。小岗村实行“大包干”一年就大变样,不仅结束了20多年吃“救济粮”的历史,而且上缴国家粮食3200多公斤。小岗村的成功使周边群众纷纷仿效,“大包干”如星星之火,迅速燃遍了中国农村大地。小岗村也因此闻名遐迩。

  2、不允许例外(1979年3月--1980年2月)

  1979年3月,原国家农委党组在《关于农村工作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深山、偏僻地区的独门独户,实行包产到户,也应当许可。”

  3、小范围允许(1980年3月--1981年11月)

  1980年3月,原国家农委在《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纪要》中指出:“至于极少数集体经营长期办得很不好,群众生活很困难的,自发包产到户的,应当热情帮助搞好生产,积极开导他们努力保持,并逐步增加统一经营的因素,不要硬性扭转,与群众对立……”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工作人员谈话时,肯定了安徽农村改革,指出,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总的说来,现在农村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还是思想不够解放。所以,政策放宽以后,还有很多工作要做。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干到户。”

  4、全面推广(1982年1月至今)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即中发(1982)1号文件),《纪要》指出,包括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在内的各种生产责任制,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动。包产到户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基础上的,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纪要》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后的地权结构与权利关系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在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和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集体所有制之下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以“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为基本方向,在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推动经营权有序流转,旨在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促进实现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落实了“三权分置”的政策要求,农村土地法权结构正式由“两权分离”走向“三权分置”。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土地改革→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的制度变迁,集体所有制被确立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中国乡村的实现形式。改革开放以来,又在集体所有制下逐渐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作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实现方式的探索成果,由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加以明确。在“两权分离”模式下,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受限制的处分权能。基于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立法基础,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保护土地公有制为宗旨,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供法制基础和法权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构造以保障承包者权利稳定为主要目标,流转受到较多限制。例如,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进行担保融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限于合作生产,等等。 …… 此处隐藏:64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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