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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 经济法 基础班 第3章 物权变动(2)+所有权(1)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1
导读: 三、物权行为 (一)物权行为的含义: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区分。 (二)物权行为的特点: 1.法律效果; 2.处分权; 3.兼容性。 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

三、物权行为

(一)物权行为的含义: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区分。

(二)物权行为的特点:

1.法律效果;

2.处分权;

3.兼容性。

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现实交付;

2.交付替代:

(1)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先租后买”)

(2)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这样在双方达成物权让与合意时,视为已经交付。(“先卖后租”)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1.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

2.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

3.所有权登记、使用权登记、地役权登记与抵押权登记

4.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5.预告登记: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具体有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重点)

第三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二、所有权的类型

(一)所有权的法定分类

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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