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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笔记42页(精华版可打印)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4
导读: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

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51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

1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

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

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和国家利益。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或者表现形式。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法规 3、规章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国家政策和习惯

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 (2)新法改废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要注意: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3、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

1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扩张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

(2)限缩解释。又称缩小解释、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

(3)反面解释。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4)类推解释。是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

(预测题) 1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3

1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1

财产关系 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 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

绝对法律关系 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4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 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

3

(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

1、观现象。

2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1、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

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

(1

财产权 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 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

支配权 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 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权利的效力范围

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

相对权 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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