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txt大人物的悲哀在于他们需要不停地做出选择;而小人物的悲哀在于他们从来没有选择的机会。男人因沧桑而成熟,女人因成熟而沧桑。男人有了烟,有了酒,也就有了故事;女人有了钱,有了资色,也就有了悲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
(2002年5月31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及地方、民族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建筑的确定、规划、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履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保护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保护工作。文物、土地、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相关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应当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保护、维修与科学研究活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损害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行为。
第二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确定
第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分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审批条件和程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级历史文化名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文物等部门按照下列条件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古代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发展史上的重要城镇或近代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迹和实物遗存;
(二)文物古迹丰富,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对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具有重要影响;
(三)城市传统风貌与格局独具特色,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河流、树木等环境要素保存完整。
第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鉴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历史文化建筑集中连片;(二)街区内有丰富的传统文化艺术、民风民俗遗存和传统民间工艺制作。
第八条 历史文化建筑,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一)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二)能够较完整真实地体现地方、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三)建筑类型、空间形式和建筑艺术独具特色。历史文化建筑依法确定后,其原权属关系不变。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审查审批前,应当由审查鉴定机关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主要出入口和历史文化建筑上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建筑的名称、内容、年代、批准机关、树立标志机关以及实施保护的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抹、刻划、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文物等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普查,发掘历史人文资源,积极做好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保护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经批准公布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一年内组织规划、文物、土地、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经批准公布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会同有关部 门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自治区规划编制要求,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审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公布的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与格局。建设项目的布局、造型、体量、高度、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风貌相协调。
第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历史文化建筑周围划定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
程建设控制区。控制区根据建筑的类别、规模、周边环境和相邻关系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控制区范围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在控制区内从事工程建设不得改变地形地貌,损坏历史文化建筑,或者影响历史文化建筑的景观效果。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建筑,不得损毁历史文化建筑或者擅自改变历史文化建筑的造型、高度、体量、色调,实施清洁、维修活动必须保持其原貌。对历史文化建筑进行维修、装修,应当制定设计、施工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因禁止拆除、改扩建历史文化建筑,直接影响产权所有人利益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对产权所有人另行安置,原建筑由市、县人民政府作价收回,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条 严禁擅自拆除历史文化建筑。因特殊需要必须拆除历史文化建筑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基础设施条件,防止环境污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进行维护,对濒危的或者遭到破坏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建筑,及时组织抢修、整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护经费必须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的保护工作。在保持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风格和原貌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形式投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进行开发利用、维修和保护等活动。< …… 此处隐藏:245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相关推荐:
- [稿件大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党课演讲稿,忠诚干
- [稿件大全]节能环保演讲稿:给生命关怀
- [稿件大全]《麦田里的守望者》读书报告演讲稿
- [稿件大全]“五四”青年节演讲稿_弘扬“五四精神
- [稿件大全]建国70周年演讲稿:践行新使命 续航新
- [稿件大全]五四演讲稿:弘扬“五四精神”做一名逐
- [稿件大全]建国70周年演讲稿:我和我的祖国
- [稿件大全]高三演讲稿_用梦想点燃青春
- [稿件大全]关于禁毒演讲稿:“健康人生,绿色无毒
- [稿件大全]五四精神演讲稿:继续前行
- [稿件大全]党课演讲稿:以更好的精神状态肩负起新
- [稿件大全]护士演讲稿_做有温度的人,做有意义的
- [稿件大全]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大会讲话稿
- [稿件大全]高三成人礼演讲稿:遇见最美的你
- [稿件大全]“五四”青年节演讲稿_传承五四精神 放
- [稿件大全]五四运动一百周年演讲稿:什么是“五四
- [稿件大全]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演讲稿三篇
- [稿件大全]岗位竞选演讲稿
- [稿件大全]演讲稿:敢于担当 为命运掌舵
- [稿件大全]争先创优演讲稿:五心服务铸就五星梦想
- 毕业感言:六年相伴(合集16篇)(毕业
- 毕业三十年的聚会感言(共18篇)(毕业
-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发言稿(精选9篇)(
- 教师比赛开场白(通用16篇)(教师比赛
- 婚礼上新人家长致辞(锦集15篇)(婚礼
- 秘书专业实习的自我总结(合集20篇)
- 高速公路票证员个人工作总结(锦集14篇
- 会计毕业实习报告总结及体会(通用12篇
- 收费站监控员年度个人总结(精选15篇)
- 秋季初中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国旗下讲话稿
- 支部讨论会主持词(精选16篇)(支部讨
- 小朋友主持词开场白(通用19篇)(小朋
- 小班下学期保育员个人工作总结(精选12
- 工会主席在工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整理
- 幼儿园衔接班家长会发言稿(锦集18篇)
- 剪刀手爱德华台词(整理6篇)(剪刀手爱
- 国旗下的新年寄语讲话演讲稿(精选18篇
- 物业公司物管员个人总结(共16篇)(物
- 学校晚会主持串词(精选10篇)(学校晚
- 婚礼新人入场主持词(通用15篇)(婚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