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电力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华电力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设备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国华电力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依照本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予以公布、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分(子)公司,也适用于其所属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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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消防组织机构
第一节消防组织
第五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厂长)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各级、各岗位的负责人是该级、该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司生产负责人(生产副总经理)为公司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副厂长),为本单位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责任负责,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子)公司后勤负责人(副书记或副总经理),为本单位非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非生产(基建)区域消防安全责任负责,负责配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公司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消委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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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消委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委员若干。
1.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
2.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
3.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
4.消委会委员由公司各部门正职和消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推荐人员共同组成。
第九条消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健环监察部,是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1.办公室设主任一人,由安健环监察部经理担任。
2.办公室成员若干,由生产、基建、消防、事故调查等人员组成。
3. 办公室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应设立消委会或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各分(子)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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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分(子)公司生产(基建)副总经理(副厂长)、后勤负责人(副书记或副总经理)为常务副主任(组长)。各分(子)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担任副主任(组长)。
3.消委会委员由各单位部门正职和主任(组长)、副主任(组长)推荐产生。
4.消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安全技术部),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安健环部是消防安全监督部门。
5.办公室设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6.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归口管理部门是生产技术部(安全技术部)。
7.各分(子)公司所属各部门设消防安全责任人、所属多经公司设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8.班组设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一人。
第二节义务消防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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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均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队长、副队长由各级消委会或领导小组任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建设标准
1.一般防火部门,义务消防队员按照不少于员工总数10%的比例标准建设义务消防队。
2.防火重点部门,义务消防队员按照不少于员工总数70%的比例标准建设义务消防队。
3.运行人员、库房人员全部是义务消防员。
4.义务消防队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培训,义务消防队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
5.义务消防员消防活动每季不应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义务消防队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义务消防队的指定成员。
第三节专职消防队
第十四条装机总容量400MW及以上大型发电厂应当建立单位消防站,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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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消防站建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第十六条新建发电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设置,应严格执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建设审查意见。如需成立专职消防队,则必须在机组整套试运前完成组建工作。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队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
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专职消防队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调动指挥参加社会火灾扑救工作。
2.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3.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专职消防员消防活动每周不少于一次,消防演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5.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消防车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照《消防法》要求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分(子)公司,消防车的配备不少于2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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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分(子)公司,应设置消防车库,消防车库预留一个消防车位。
3.专职消防队员、扑救火灾和紧急救援的器材和设施符合专职消防队配备标准。
4.消防车装备、器材应严格执行公司《消防车器材配备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对于装机容量在400MW以下的,未达到《消防法》建立专职消防站标准的各分(子)公司,应当与当地政府专职消防队同建共享,建立消防联保机制,并与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签订消防安全服务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以下条款内容:
1.专职消防队到达各分(子)公司火灾现场的时间不能超过5分钟。
2.各分(子)公司一级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职消防队员监护。
3.专职消防队对各分(子)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防火区域加强定期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
4.专职消防队参与各分(子)公司的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5.专职消防队参与各分(子)公司火灾事故的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章生产厂区重点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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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生产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重点防火区域和部位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配置消防器材,制定灭火方案,并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 此处隐藏:448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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