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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7
导读: 上市公司文本。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上市公司文本。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3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设立由董事会批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上市公司文本。

情况;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投向变更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不得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以3个月为时间段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应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上市公司文本。

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经总裁办公会议审查;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经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按照经批准的使用计划执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募集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的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总裁批准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因项目实施方案调整(指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增减变化幅度不超过30%),导致单个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调减或单个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调增且使用募集资金追加投资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项目执行单位编制投资项目调整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募集资金投资调整情况、实施方案的调整情况、对项目财务分析和经济评价的影响、调减资金的用途或增加投资的资金来源、调整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内容,由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审查上报。

(二)新计划较原计划调整幅度在5%以下,且调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时,由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三)新计划较原计划调整幅度在30%以下时,由董事会批准;

(四)新计划较原计划调整幅度在30%以上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臵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上市公司文本。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臵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臵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用闲臵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臵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用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若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按下列程序审批:

上市公司文本。

由募集资金项目主管部门编制投资项目变更报告,涉及变更投资项目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项目变更对公司的影响等内容;涉及变更投资金额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募集资金投资变更情况、实施方案的变更情况、对项目财务分析和经济评价的影响、调减资金的用途或增加投资的资金来源、变更对公司的影响等内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 …… 此处隐藏:304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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