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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三篇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0
导读: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 准和依据三篇 篇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申报范围 1、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

准和依据三篇

篇一: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申报范围

1、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2、因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征用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征用或者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5公顷以下的可提供《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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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证明材料。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同意或批准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长期征用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征用或者占用林地低于上述数量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有关批件(其中:长期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以文件形式批准)。审核不予同意或不予批准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五、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六、审批权限:

征(占)用林地审批权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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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2至4倍支付。占用、征用苗圃地还应当补偿苗圃地建设的费用。

(二)林木补偿费:

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六条标准执行:

1、占有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营造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2、占用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木补偿费,按存有株数折算成同树种林木亩数,并按营造相应亩数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3、占用用材林中、幼龄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营造同树种林木费用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4、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近熟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树种主伐期出材量实际价值的10%支付;征用的按15%支付。

5、占用经济林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按经济林实际造林投资、培育费用及成熟期年产值的1至3倍支付;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6、占用苗圃地的林木补偿费,按苗木出圃时的价值支付;征用的按出圃时价值的150%支付。

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补偿标准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三)安置补助费

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七条标准执行:

征占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标准执行。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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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XX]73号)执行: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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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核批准依据程序及收费标准

一、承办机构

州林业局林政科。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三、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用地申请;

2、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单位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单位法人证明(资格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个人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使用林地申请表》。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不得缺、漏项;

4、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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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的复印件和相关说明材料;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并明确不存在林权争议);

6、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核查报告;

7、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被用地的林权所有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8、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采矿、采石、采砂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3)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材料(①临时占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

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由查验人员本人在查验表上签字;

②临时占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XX〕139号)的规定,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并撰写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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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报告);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主要是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要明确造林方式、造林树种、造林时间,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3、县(区、 …… 此处隐藏:478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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