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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笔记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3
导读: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内容提要】 一、民事纠纷 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二、民事纠纷特点 (一)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二)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内容提要】 一、民事纠纷

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的一种,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二、民事纠纷特点

(一)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二)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三)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当然,这主要是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

三、民事纠纷分类

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关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有关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身份权关系的民事纠纷。事实上,这两种纠纷往往是交相并存的,即有些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和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发生往往互为前提,而有些民事权利(如继承权、股东权等)兼有财产和人身的性质,由此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则兼有财产和人身的性质。

四、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自力救济

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无需第三者参与。包括自决与和解两种方式。 (二)社会救济

具体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两种方法。 (三)公力救济(民事诉讼)五、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一) 民事诉讼的概念

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活动,既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又包括诉讼参与人的活动。但是法院的活动不都是诉讼活动,如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活动就不是诉讼活动,而是法院内部的一种活动。 诉讼活动与诉讼关系密切相关。诉讼关系,是指诉讼参加者(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间,在诉讼过程中所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事诉讼的特点

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除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外,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的争议、宗教上的争议等也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对象。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六、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诉讼主体的概念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主体的主体身份必然包含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身份;但是二者又有很大区别:诉讼主体必须能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能够成为诉讼主体的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①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审理和作出裁判。 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抗诉权。 ③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④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⑤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①各个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尽相同,因而客体也有区别。

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裁判行为。 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事实。 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围绕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诉讼请求展开对抗。

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事实。 ②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分为两类:

A.诉讼事件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主要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丧

失诉讼行为能力,中止;离婚诉讼,当事人一方死亡,终结。

B.诉讼行为

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诉讼行为可以分为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是积极的作为,不上诉则是消极的不作为。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

【内容提要】 一、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一)内在价值

是民事诉讼的目的性价值,即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如程序自由价值、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效益价值。

1.程序自由价值。程序主体能够合乎目的地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地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主要表现于:

①诉权不受审判权的贬损和压制,审判权不受外在压力的干预; ②程序主体进行理性选择的自由。撤诉、和解。

2.程序公正价值。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民事诉讼程序应当符合下列基本的公正标准。 ①法官中立原则;

②当事人平等原则;

③程序参与原则;自主、自愿参与,且有充分参与机会。

④程序公开原则;公开审判:当事人、社会看得见。

⑤程序维持原则。诉讼行为一旦生效,尽量维持其效力,不能轻易否定既定内容。

3.程序效益价值。

程序效益价值表现为效率和效益。效益:

①降低诉讼成本:降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 ②提高诉讼效益的角度看:尽可能利用有限的诉讼空间来容纳更多的当事人和诉讼请求,如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

(二)外在价值

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标准。它包括:

1.实体公正价值。通常是指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正确两个方面。

2.秩序价值。法律秩序的形成和维护需要秩序价值,建立和维护社会、生产和交换秩序。

(三)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冲突与协调 1.一致性。

①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能够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

②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能促使民事权益争议通过文明的诉讼程

序得以和平解决;能实现安全的目标,安全意味着放心、信赖,而公正的程序应是值得信赖的程序。 2.冲突。

①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冲突。案件情况过于复杂,人类重现既往事实的技术水平不高,以及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等。

②程序公正与秩序的矛盾。程序公正未必达到纠纷的彻底解决。有时,通过动用国家强制力可以使某种秩序得以维护,但在事实上却可能是违反程序公正准则的。 3.内在价值与 …… 此处隐藏:1521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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