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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离婚制度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2
导读: 法律论文 浅论我国离婚制度 2006届法律事务班 汪丽华 指导老师:段春霞 摘 要 关于我国离婚制度,从中国的社会婚姻状况、失败的婚姻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我国的离婚制度、离婚的法定要件、离婚赔偿问题的思考、离婚的财产分割、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法律论文

浅论我国离婚制度

2006届法律事务班 汪丽华 指导老师:段春霞

摘 要

关于我国离婚制度,从中国的社会婚姻状况、失败的婚姻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我国的离婚制度、离婚的法定要件、离婚赔偿问题的思考、离婚的财产分割、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方面综合分析了我国对现实婚姻状况的观点,以及离婚构成要件,男女双方对婚后财产的分割原则,包括对一方经济困难的帮助。在离婚损害赔偿当中以无过错方主张过错方赔偿,如何认定、应否赔偿及赔偿的金额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本文注重从实际出发,在民事婚姻法律领域当中如何运用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婚姻、离婚、 离婚赔偿

离婚是一个极为普遍而又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是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法律行为,不仅在双方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而且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对家庭和社会将产生一定的影响。离婚案件,一般约占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探讨离婚问题,对于调整、改革和巩固当事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正确贯彻实施新婚姻法,维护安定团结,促进四化建设,均有其重要意义。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离婚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要以一定的物质基础和生产关系为基础,在阶级社会里,必定要受到阶级关系的制约。

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极端低下,最初的婚姻形态是群婚式,两性关系是没有限制的,处于杂乱性交关系阶段,子女只认其母不认其父,属母式社会婚姻形态。随着生产力的逐步发展,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经济在氏族内部不断壮大,使母系氏族进入到父系氏族,确立了夫权制。在原始社会崩溃,奴隶社会初步形成的阶段,出现了一夫一妻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和家庭形式。一夫一妻制代替对偶婚配制,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物,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恩格斯说:“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这时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异他的妻子。”“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自此以后,离婚制度也随着一夫一妻制形成而出现,它是氏族组织转化为国家以后才产生的。

纵观人类历史的演变和发展,离婚制度经历了禁止离婚与义绝离婚、限制离婚与男子出妻、有责离婚与无责离婚、感情破裂与自由离婚四个发展阶段。

一、我国现阶段的婚姻状况

我国公民的个人生活空间自由度不断增大,社会环境更加宽容,然而,婚姻和家庭是受社会法律和伦理规范保护的社会细胞,婚后的幸福只有一小部分建立在婚前选择上,而大部分是要靠婚后的相互适应,全靠自己去耕耘.奉劝大家不要感情用事,理性对待婚姻大事,冷静决定离合.总之,婚前要认真考虑,三思而行,婚后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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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自己的爱,好好地呵护自己的婚姻 。

当然,不幸的婚姻解体也是好事,但我们是要对对方,对婚姻负责。离婚率上升的原因,最主要是现代人对婚姻质量的期望值增高,一旦婚后的现实与婚前的期望产生矛盾且不可调和,离婚就是必然的选择。在这里离婚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它并不是文明的倒退,恰恰相反,它是我国文明进步的表现。回望20多年前,中国人的婚姻确实处于超常的稳定状态,但这种稳定是一种以低质量为代价的,在当时,绝大多数中国人还深深陷在“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观念中不能自拔,婚姻最主要是为了“传宗接代”。20多年前离婚对中国人而言是最困难的选择,不到万不得已,总会千方百计地维持下去,而由此造成的痛苦家庭何止万千?迫不得已离婚的人,还被视为有人格或生理缺陷被受歧视。时至今日,中国社会对离婚者越来越宽容和理解了,离婚是解除痛苦婚姻、提高婚姻质量的一个开始,越来越多摆脱痛苦婚姻的离婚者,挺起胸膛走向了新的生活。

二、我国的离婚制度

我们必须明白,离婚率是衡量婚姻稳定性的一个重要标准但决不是唯一标准。

如何设计中国的离婚制度,是在《婚姻法》修订的过程中一个被受关注的焦点。中国1980年《婚姻法》继承了1950年《婚姻法》的精神实行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并行的制度。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者约有50万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者约有100万对,总体而言,判决离婚要比协议离婚者多出一半。

协议离婚属于双方自觉自愿,纯粹为当事人个人意愿的反映,充分体现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一直不存在大的冲突和矛盾。而判决离婚,由于决定婚姻命运的大权掌握在司法部门手中,常常是一方盼望离婚,而另一方不愿离婚,在判决离婚中实际上是运用国家公权,解决私人意志的争端,因而就涉及到法律如何公正合理地确定离婚的标准和尺度,这也是多年来司法实践中屡生争议的焦点。

中国1980《婚姻法》基本采用“破裂主义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而“感情已破裂”成了判是离婚的法定尺度。

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离婚率的急剧上升,有很多人开始对1980年《婚姻法》判决离婚的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由于法律对离婚条件规定的过于宽松,从而导致家庭极不稳定,希望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要求抬高门槛,严格限制离婚的呼吁更是达到了高潮,(占被调查者的46.3%)甚至有人提出 “包二奶”“第三者”等都无权提出离婚,有24.2%有人认为修改后《婚姻法》应当放宽离婚条件,对于已经死亡的婚姻关系,只有尽快解体才不会破坏社会的稳定,而不应该人为地用加大离婚难度来降低离婚率。

很显然,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和不结婚自由,同时也包括离婚自由。限制离婚是不人道的做法,但人必须明白,离婚与结婚不同,它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国家要进行适当的限制,由于“婚外情”“包二奶”等引起的离婚,法律当然要出面干涉,但此过错只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比如支付离婚过错的赔偿,而不能成为限制离婚的理由,有调查表明,在20世纪

80年代以前,由于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起的杀人犯罪,在杀人案中占有很高的比例,其中不少,就是夫妻一方坚持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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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去,最后,你不想我好过,你也别好过,干脆同归于尽。这类悲剧,实际上说明当时离婚率低,最离婚难的现实。

三、离婚的法定要件

1980《婚姻法》所确立的破裂主义离婚原则。至今仍不失为一种较先进的理论,然而需要正视的是1980的《婚姻法》对判决离婚标准采取的是“概括主要义”的立法方式,泛泛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至于何种情形属于“感情确已破裂”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感情确已破裂的尺度,成了审理离婚案件法官最头疼的事,由于法官对离婚尺度的主观理解不一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该离的不判离,不该叛离的确叛离的现象。

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需要,保护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方针,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于夫妻、父母 …… 此处隐藏:718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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