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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探究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8
导读: 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探究 ValueEngineering323 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探究 ActionableProblemAnalysisoftheBehaviorofFinancialMacro-control 鲁佳LuJia (南京理工大学,南京210094) (Nanji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Nanjing210094,C

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探究

ValueEngineering·323·

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探究

ActionableProblemAnalysisoftheBehaviorofFinancialMacro-control

鲁佳LuJia

(南京理工大学,南京210094)

(Nanji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Nanjing210094,China)

摘要:宏观调控行为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手段,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宏观调控行为并非是一种国家行为,它的经

济性强于政治性,是抽象决策行为与具体实施行为的综合体。应当承认司法权对宏观调控行为的审查与监督,确认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建立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使受控主体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Abstract:Macro-controlbehaviorisameansofnationaleconomicmanagementwhichisadvantageousforthepromotingofnationaleconomicstabilityandeconomicconstruction.Macro-controlbehaviorisnotanationalact;itseconomicfunctionisstrongerthanpoliticalone,itisthecomplexoftheabstractbehavioranddecision-makingbehavior.Thereviewandsupervisionofjurisdictiontothemacro-controlshouldberecognizedtoconfirmheactionablefunctionofmacro-controlactandthepublicinterestlitigationandjudicialreviewsystemshouldbeestablishedtoadequatelyprotecttheinterestsofthecontrolledbody.

关键词:宏观调控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Keywords:macro-controlbehavior;nationalbehavior;abstractadministrativeaction;actionablefunction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6-0323-03

0引言

经济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在保障和促进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学界对于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之所以会有如此争议的存在,归根结底是基于对于经济法到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

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门存在广泛的分歧。因此,

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也当然存在着争议。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宏观调控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已经达成广泛的共识,但笔者对此并不赞同,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笔者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赞同经济法应当具有可诉性,因此,宏观调控法也应当具

对于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应具有可诉性的问题之所以存在有可诉性。

争议,究其原因,是对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和地位的认定存在分歧,笔者试图从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地位、范围等方面入手,探讨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1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

国家宏观调控行为是现代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主要形式,是一种经济管理行为,“一般是宏观调控主体就某一项宏观调控事务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实施的由不特定多数人受益和受害的具有宏观性、

[1]

概括性的经济管理行为。”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宏观控制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劳动力和货币的总供给和总需求、国家收支的

对外贸易出口与进口、经济增长与通货膨胀和物价水平等的平衡、

平衡关系问题。宏观调控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对这些总量关系的调节与平衡。宏观调控法对国家宏观调控行为进行规制,规范宏观调控主体的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宏观调控秩序,促进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国家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国学者邢会强认为,“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国家行为,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应当将其排除在

[2]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什么是“国家行为”?国家行司法审查之外。

———————————————————————

作者简介:鲁佳(1986-),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南京理工大学民商法学

2009级硕士。

为是指“涉及国家或社会重大安全的判断,以及社会安全专业机关

的行为。[3]通常,国家行为是受国际法调整的涉及国家的危险预测”

主权和外交等事务的行为。首先,国家行为是一种具有很强政治性

国家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主权、国家和军事机密、促进国家的行为。

外交,维护国家安全,由最高权力机关作出的、由国家承担法律后果

虽然也具有一的政治行为。而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经济管理行为,

定的政治性色彩,但最主要的因素是其是一种经济行为,具有很强的经济性,是国家在经济生活中对经济的管理干预行为,其经济性强于政治性。因此,宏观调控行为不是一种国家行为,与国家行为不

在特殊情形下,宏观同,应当受到司法审查控制。但笔者并不否认,

调控行为与国家行为是存在联系的,国家行为的实施参杂着宏观调控行为,此时,宏观调控行为就不再是单纯的经济行为,而是国家行为的一部分,具有政治色彩,宏观调控行为因此转化成为了国家行为而不具有可诉性。笔者认为,宏观调控行为不是国家行为,至少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行为。

还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行为只是单纯的宏观决策行为,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这也是成为部分学者认为宏观调控行为不具有可

笔者并不认同。笔者认为,宏观调控行为不仅包诉性的原因。对此,

括决策行为,而且还包括执行行为,是二者的集合体,不应被割裂开来。无可否认,宏观调控行为是国家或政府作出的宏观经济决策行为,但决策亦要靠执行行为来付诸实践才能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如果没有执行行为,决策行为将成为雾中花、镜中月,宏观调控将无法实现它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也不利于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因此,宏观调控行为应该包括决策行为和执行行为,是二者的综合体。

2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依据法的可诉性是指“纠纷发生后,纠纷主体可以将其诉诸司法的属性,或者说纠纷可以被诉诸司法因而能够通过司法最终解决的属

[4]

性。”宏观调控行为是经济管理行为,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其实是一种公权力,但任何权利都必须受到限制,否则将形成权利的滥用。因此,笔者认为,宏观调控行为必须受到监控,这不仅是内部的监控,而且还包括来自外部的监控,即司法审查监督,换句话说,宏观调控行为具有可诉性。

应当明确被取保候审人的潜逃罪,加强对取保候审的监督和制约,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参考文献:确保被取保候审人认真遵守其法律义务规定。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综上所述,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取保候审制度的设立和

[2]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正确实施对于司法机关查清案情,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

2002.权益,顺利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还存社,

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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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形成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的法理基础。在法治理念不断完善、逐步走向成熟的时代,法治要求拥有权利,但是不存在没有限制的权利。宏观调控行为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行为,对国家经济运行进行调节和平衡,达到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实施宏观调控行为的宗旨就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目的。说到底,

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宏观调控行为是为了实现绝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但当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没有实现 …… 此处隐藏:867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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