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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3
导读: 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了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加快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并促进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健康发展,形成具有浦东特色的文化

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为了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加快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引导并促进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健康发展,形成具有浦东特色的文化产业集群,根据国家和本市文化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结合浦东新区实际,规范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政府扶持、社会参与、鼓励创新、注重实效。
  经认定的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可获得文化产业资金引导、公共平台支持、公共服务、财政扶持等优惠政策重点支持。
  
  第二条 认定范围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系符合浦东新区城市及文化产业发展规划,集聚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形成一定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集聚区。
  鼓励相关企业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旧区改造和历史建筑风貌保护,从扶持文化企业、完善产业链和优化资源配置出发,采用"三个不变"(房屋产权关系不变、房屋形态不变、土地性质不变)的开发方式,利用工业老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已获得国家、上海市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的,自然获得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相关材料备案即可。
第三条 认定条件
  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条件如下:
  (一)有具体和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园区发展规划;功能定位明确,产业特色鲜明,充分体现区域资源禀赋优势,符合文化产业发展趋势;
  (二)具备文化企业规模集聚、开拓发展所需的物理空间;
  (三)有明确的、有利于园区(基地)建设和入驻企业发展的优惠条件;
  (四)具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备的管理制度;
  (五)园区(基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无违法违规行为,遵守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相关法规;园区(基地)如有历史建筑,能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认定机构
  浦东新区文化及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
责认定工作,成员单位宣传部(文广影视局)、商务委及经信委等相关部门派员组成园区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推进认定工作。新区文化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文产中心")做好申报材料受理、实地核查、评审及联络工作。
  第五条 认定材料
  

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申请认定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申报材料包括:
  (一)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的认定申请报告;
  (二)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内的文化产业和文化企业的发展情况报告;
  (二)在建的园区(基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四)根据认定条件要求,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认定评审
  工作小组根据文产中心初审意见,负责组织文化产业方面的专家及政府部门代表,组成专家评审小组,根据本办法对申报开展评审。专家评审小组从"园区规划、功能定位、物理空间、优惠条件、组织管理和综合评价"等六个方面提出评审意见。
  工作小组结合申报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结果,参考专家小组评审意见,提出认定建议方案,报请办公室审定,并择时颁证授牌。
  第七条 园区管理
  办公室对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五月底前,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管理单位应汇总上一年度发展和入驻企业的情况,报送办公室。
  浦东新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认定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按"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办公室将对管理完善、成绩突
出的园区(基地)建设管理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对管理不善、未能按计划实施的园区(基地)提出整改意见,如仍无明显改善的,报请办公室撤销认定并摘牌。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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