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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违约与违约责任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3
导读: 法 第十章 违约与违约责任 法 第一节 违约行为一、违约 违约即违反合同义务。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合同义务不仅限于给付义务,也包括附随义务。 违约行为的违法性:不具有正当事由。 一旦发生了违约行为,即推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十章 违约与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行为一、违约 违约即违反合同义务。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合同义务不仅限于给付义务,也包括附随义务。 违约行为的违法性:不具有正当事由。 一旦发生了违约行为,即推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债务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具有正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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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约形态(一)不能履行 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 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债务人丧失工作能力。

特定物毁损、灭失。 种类物全部毁损、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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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以合同订立时为标准,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 履行。 永久不能履行和一时不能履行 在履行期限或可以履行的期限届满时不能履行。 在履行期满时因暂时的障碍而不能履行。

全部不能履行和部分不能履行 事实上的不能履行和法律上的不能履行

基于自然法则而构成的不能履行,如特定物灭失。 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构成的不能履行,如禁止流通物 的出卖。2013-7-11 4

(二)迟延履行 又称债务人迟延或逾期履行,是指债务人 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 债务的现象。 构成条件: 一是存在有效的债务 二是能够履行 三是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未履行 四是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2013-7-11 5

合同明确规定履行期限 期限到来而未履行构成迟延。 例外: 债权人往取主义原则。除给付货币的债务和交付不动产 的债务以外,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以债权人协助为必要的债务。 票据债权人须向债务人提示票据。

合同有不确定期限,如约定某人死亡时给付某物。 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自债权人通知或债务人知道期限到 来时起,发生履行迟延; 依诚实信用原则,给债务人履行留出宽限期。

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 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催告是债务人负迟延责 任的条件。2013-7-11 6

(三)不完全履行 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 旨。在德国称为积极侵害债权(广义)。 种类 履行在数量上不完全 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规 定,或者标的物有缺陷 加害给付。具有侵权行为的性质。 履行方式的不完全。 附随义务的履行不完全2013-7-11 7

(四)拒绝履行 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违法地对债权人表 示不履行合同。 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拒绝履行产生违约责任。 构成

存在有效的债务 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 有履行能力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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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权人迟延 又称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已提供的 给付,未为受领或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 要的协力的事实。 构成要件 债务内容的实现以债权人的受领或其他协 助为必要 债务人依债务本旨提供了履行 债权人受领拒绝或受领不能2013-7-11 9

第二节一、违约责任概述

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区别于合同债务。 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无合同债务 即无违约责任。有合同债务不一定产生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和合同责任不是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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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约责任的性质 作为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质: 财产性。违约责任基本上是一种财产责任。 解除合同不属于财产责任。

补偿性。违约责任具有填补受害人损失的性质。 惩罚性。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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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特性: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 任。 以有效的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为前提。 一方合同当事人违约。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 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约方自己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原则上是向对方当事人,而不是向一 般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相对性)2013-7-11 12

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归责根据的原则。 即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 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 由而确定违约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决定违约责任的构成 要件,决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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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在采纳过错责任的同时,并不完全排斥严格责 任的存在;英美法在采纳严格责任的同时,也没有完 全否定过错因素在确定合同责任方面的意义。

严格责任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 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 应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 依据。2013-7-11 14

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合同法》颁布之前 过错责任原则

《合同法》颁布之后 严格责任原则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赔

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分则中也规定了一些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 条款 如保管人责任。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 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 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3-7-11 15

四、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一)免责条件 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 约责任的条件。 1、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 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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