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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法律文书考试答案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17
导读: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一、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 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李,男,28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 2007年1月31日深夜, ………… 这一部分写清与犯罪有关的情形,从而阐明拘留的理由,属于“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的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一、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 ×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李××,男,28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 2007年1月31日深夜, ………… 这一部分写清与犯罪有关的情形,从而阐明拘留的理由,属于“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

2007年×月×日 二、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01)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1997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7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 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检察院 2007年5月7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作业2答案

一、×××市人民检察起 诉 书

检刑诉[2007]第××号 被告人:孙××,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95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07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7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2000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07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0时左右,

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敬礼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 …… 此处隐藏:825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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