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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技术合同登记(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02
导读: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需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在合同兑现后可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需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并加盖单 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在表中据实填写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需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在合同兑现后可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需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并加盖单

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在表中据实填写技术交易额并扣除成本。

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技术性收入是指技术交易额扣除成本后的部分。

第十八条 承担政府项目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性收入最高可以按合同金额的20%核定,并以此作为基数提取奖酬金。

技术产权交易合同以其技术作价金额为技术交易额,以分红收入为技术性收入。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无期限或以自动延续方式履行的,可按一次性登记多次进行技术性收入核定的方式办理,此类技术合同登记的最长年限为五年。

第二十条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时,需经技术的受让方确认。受让方在《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上加盖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

由委托代理人代办合同登记和核定技术性收入时,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书面委托授权书。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可持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三项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也可凭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可以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其中,经登记机构审批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25%(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50%)。

经认定登记或备案的技术合同,其买方可以在实施该技术的获利当年新增收益中一次性提取35%的奖酬金,奖励为实施该技术做出贡献的人员。

奖酬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列支,凭登记机构开具的奖酬金领取单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账户银行提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当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登记费和手续费。登记费按实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1%缴纳(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京财综[2003]1137号)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规定,此项收费现已取消);提奖手续费按每项每次30元缴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篇二:技术合同登记备案流程(北京)

1、技术市场注册登记(第一次办理)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

(3)技术合同登记用户用户注册表

之后技术市场会给你网址、用户名和密码

2、技术市场登记备案

(1)到技术市场网址登录,填写好技术合同登记表并打印

(2)带以下资料到技术市场登记备案

a.签订的技术合同(两份都带上,技术市场留存一份)

b.技术合同登记表

c.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需2份)

3、到地税主管税务所备案

需核对资料清单:

(1) 经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2)经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

(3)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4)有委托代办事项的应出具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5)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6) 与有关部门签定承担技术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京地税营[2003]531号)

(7)国家科学技术部正式下达的项目文件(京地税营[2003]531号)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原国家计委和经贸委)正式批准或授权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许可批准项目的文件(京地税营[2003]531号)

(9)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生命科学部批准下达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通知(京地税营[2003]531号)

(10)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装备部对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提供的证明(京地税营[2003]531号)

(11)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及军队各基地和部队对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提供的证明(京地税营[2003]531号)

(12)除上述以外,其他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

注:(1)境内单位或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5项;

(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3、4、5项;

(3)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备查申报所需资料:应提供6(或7、8、9、10、11)相应项;

(4)以转让软件著作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需资料:1、2、5项和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著作权证》。

需提交资料清单:

(1)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发出的“付款通知书”

(2)境内企业开户银行开据的“付汇通知单”

(3)《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

(4)与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结算发票复印件

注:(1)境内单位或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收入时所需材料:应提供3、4项;

(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时所需材料:应提供1、2、3项;

(3)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备查申报所需资料:应提供3、4相应项;

(4)以转让软件著作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需资料:3、4项。篇三:《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政发[2002]6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 …… 此处隐藏:71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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