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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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的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确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指对于任何人,无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是指犯多大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该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2.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
第三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1.犯罪,概括的说,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
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犯罪客体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和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危害结果,狭义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广义的是指,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第六章犯罪主体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4.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七章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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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3.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5.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是内心起因。
6.认识错误,是指行文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第八章正当行为
1.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3.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地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是国家,公共利益和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5.避险过当,是指避险明显超过必要地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第十章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
1.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2.犯罪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各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3.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4.犯罪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是犯罪未达成即遂的犯罪停止形态。
5.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为完成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存在方式、结构状况或者共同犯罪之间的结
合状态。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1.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施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
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持续的状态。
2.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罪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3.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
果,因为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4.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另一个独立的
新罪的形态。
5.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
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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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7.牵连犯,是指已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
态。
8.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
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第十二章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
受的刑事惩罚或者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第十三章刑罚概说
1.刑罚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赋予“刑罚”名称,用以惩罚犯罪人,由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有特定机关执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1.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的
刑罚方法。
2.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3.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
罚方法。
4.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生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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