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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范文(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27
导读: (二)经费保障 1.规范社区经费投入。要将社区工作经费以及市、区(市、县)两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经费和社区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

  (二)经费保障

  1.规范社区经费投入。要将社区工作经费以及市、区(市、县)两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经费和社区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有关部门要向社区拨付工作经费。社区居民委员会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费用,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社区居民或受益单位筹。

  2.落实社区工作人员(不含下派人员)待遇。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目前没有达到标准的,每年按不低于差额部分10—20%的增长比例,逐步达到规定要求,并按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

  3.加强社区经费使用管理。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将社区工作经费、人员补贴等资金及时拨付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财务公开,接受居民监督。对政府投入及接受无偿捐赠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进行监督管理,实行专项审计,防止资产流失。

  4.建立社区建设多元投入机制。构建市、区(市、县)、街道、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区(市、县)政府要加强与驻社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加大对本单位居住小区的经费投入。探索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社会化与产业化相结合的社区事业投入和发展机制,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兴办社区基础设施。

  (三)考评奖惩

  1.以社区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以社区群众的满意为标准。市每年对社区建设情况进行考评,并按照“示范社区、决标社区、不达标社区”三个标准进行分类;对达到“示范社区”标准的,由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表彰,并拿出专项资金进行奖励。

  2.达到“示范社区”标准的,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进行综合考察,择优推荐参加国家和省级“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对获得国家、省级“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拿出专项资金,给予相应奖励,并对社区项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3.对“不达标社区”,各区(市、县)党委、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会同街道(乡镇)、社区召开专题分析会,查找问题,拿出具体的措施,并限期整改。对因基础设施投入不到位、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拖沓、群众满意率较低的,除限期整改外,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4.考评和创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衡量社区建设成效的标准,通过居民满意度测评、群众反映问题调查及整改、媒体曝光率、明察暗访等方法进行量化打分,每季度对社区建设管理整体情况以区(市、县)为单位进行排序并在媒体公开发布,接受群众监督。结合社区建设排序情况,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对已命名“示范社区”进行复查。对达不到标准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达不到标准的,除取消命名和摘牌外,并在第二年“以奖代补”资金中对已拨付的奖励资金进行核减。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确保社区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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