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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10-03
导读: 专科情况 ?应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包括(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血液病科、肾内科、代谢与内分泌内科等)。 疾病诊断 ?体征明确或已做过特殊检查、诊断依据充分者,写“入院诊断”

专科情况

?应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包括(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血液病科、肾内科、代谢与内分泌内科等)。

疾病诊断

?体征明确或已做过特殊检查、诊断依据充分者,写“入院诊断”。

?如经过多方检查,诊断有误可用“修正诊断”或“最后诊断”等,内容应与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首页相同。

?因怀疑诊断住院,出院时仍未确诊,可用怀疑诊断作出院诊断。如:脑瘤?

24小时内入出院(死亡)记录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死亡患者加写死亡原因、死亡诊断。

?24小时内入出院(死亡)患者可免写首次病情记录和出院小结。死亡病例要进行死亡病例讨论。

?可用表格式病历记录

病程记录

?首次病程记录在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不变)包括病例特点、诊断依据、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诊断依包括:中医辨病辩证依据,西医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包括:中医鉴别诊断与西医鉴别诊断。

?住院医师书写的首次病程记录需主治医师审核签名

?医嘱告病危的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至少每天一次,时间应具体到小时、分钟

?病危患者的病情记录,每天应有一次主治医师签名

?医嘱告病危的患者,至少每天一次病情记录

?医嘱告病重的患者,至少2天一次病情记录

?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一次病情记录

?慢性病的患者,至少5天一次病情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的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以后主治查房时间视病情而定,至少每5天一次

?疑难、危重病例至少每周有一次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的查房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需要有查房医师(或陪同查房的同级别医师)审核签名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抢救记录

?疑难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任职的医生主持

?抢救记录由参加抢救的经治医生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据实补记

?要有参与抢救的主治医师或以上人员审核签名

转科记录、交(接)班记录、阶段小结

?转科记录要有主治医师或以上医师签名。

?病人转入不同专科应写转科记录。

?阶段小结由经治医生每月所作的病情及诊疗情况的总结。

?交(接)班记录和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术前小结和术前讨论

?病人住院期间在实施手术前,均应作术前小结

?内容: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等

?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的病例,在上级医生主持下进行术前讨论

第三篇范文:《广东省病历书写与管理规范》之病案(历)复印规定

《广东省病历书写与管理规范》之病案(历)复印规定

(一)医疗机构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构。

(二)医务管理部门或病案科(室)负责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如代理人为律师的,则还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有效介绍函)、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患者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代理人为律师的,则还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有效介绍函),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机构的介绍函,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合同复印件以及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如患者死亡的,则为死亡

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定证明,以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至少同时有两人进行采集),并经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四)复印范围:

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特殊检查(治疗)或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检查和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护理记录、医嘱单、体温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五)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2、住院病人病历因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应经主管医师签字同意后,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并陪同患者或其代理人到指定地点进行复印或复制。

3、复印在申请人在场情况下进行,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加盖证明印记。

4、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应在复印完病历资料后随患者病历归档保存。

(六)复印病历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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