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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自查自纠记录表(表四)监理..(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8
导读: 第十三条 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记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

第十三条 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记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第十四条 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责任主体如对项目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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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

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

1.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2.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3.由省质安总站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的责任人。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记分值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分别按下式计算,总监同时在多个项目(不多于3个且项目地址应在同一设区市)任职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项目计算,记分值均不设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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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范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不做规定。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

分如下:

(一)在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经随机抽查发现责任人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责任人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责令其限期到岗,给责任人记20分。

(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附件2第二点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存在附件2第四点规定情形之一的,每次给责任人记5分。

(三)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能有效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能有效组织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五)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建造师未到现场组织施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建造师记20分;总监未组织旁站、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的,每次给总监记20分。

本条第(三)项每检验批记一次;第(四)、(五)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记一次。

第五条 建设工程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有下列行为的,给相关责任人记分如下:

(一)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建造师未

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总监未到场组织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时,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5分;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未参加或未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以及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5分。

(三)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造师未到场参加或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建造师记10分;监理单位必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未参加或未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以及未按规定签字的,每次给总监记10分。 …… 此处隐藏:81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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