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教材(7)
特点:设立总则编,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财产法与身份法,将继承法单独成编。
大陆法系大都接受了德国式的民法典体系
2、《民法通则》
既不是民法总则,也不是民法典,它是以传统的民法典总则部分的内容为基干,对传统民法典分则的一些内容作了简要规定,其中对知识产权、人身权设专节简要规定,对民事责任设专章规定,这些都是传统民法典所没有的。
在我国民法典没有颁布前,居于民事基本法的地位
(四)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民法规范的总称,或者指作为一个部门法的民法,或者指某个单行民法规范
民法学:研究民法规范及其有关学理的法学学科。狭义的民法学以阐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称为民法规范学,民法解释学;广义的民法学,除了民法规范学外,还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比较民法学等。民法学的表现形式可能是教科书、专著,也可能是学术论文或演说等
民法:属于规范范畴,具有强制力,即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民法学:属于学说范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法律明确规定法理作为一种法律渊源的除外
民法与民法学互相联系互相影响
民法学影响民法立法,民事立法也会影响民法学,这种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
三、民法的定义
关于“民法”的定义,在立法上,私有制国家的民法典极少对民法下明确的定义;公有制国家一般只是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其任务等内容,也不直接给民法下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规定比较科学地界定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统一了人们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从而为确立了我国民法概念提供了立法依据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横向经济关系由民法统一调整,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
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纵向的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平等主体不论他们在经济实力、企业规模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他们的关系一律由民法调整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案例一】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部局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杨原是被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囚犯。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里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里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刘当即将汽油桶抛向电视室,致使杨全身多处烧伤。第一看守所当即将杨送到医院抢救,杨右小臂截去2/3,成终生残疾。经查,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杨烧伤事故前刚向全体人犯进行国防火安全教育,并查缴了危险品。但是囚犯李某仍在事故发生前三天偷了一火炉藏于监舍;而囚犯刘某见同监舍内一油漆工的床下有汽油, 于是偷去烧水,致使事故发生。原告杨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公安局偿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8万元,或给予安排工作。被告长沙事公安局辩称:杨烧伤致残并非被告的直接责任所致;原告起诉已经过诉讼时效。
二审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被犯人刘某不慎烧伤,事故的肇事者为刘某。长沙市公安局
对此负有监管责任,但是不是此事故的侵害行为人。杨以人身伤害赔偿为由,要求公安局负侵权的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其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理由:长沙市公安局与被其监管的犯人之间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两者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公安局监管犯人是执行国家法定的职责行为,而非一般的民事行为。本案件不属于民事活动中的人身伤害。长沙市公安局确实存在工作失误,但该责任非民事责任。
【案例二】我国首例高校招生案:陈某诉北京外交学院纠纷案
陈某(女)是江苏省1995年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当年的高考中,她的笔试总成绩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陈某在提前录取的第一志愿中填报了北京外交学院。当年,江苏省共有170名考生报考了外交学院,陈某笔试总成绩排名第二,第一名是以为姓吴的男生,笔试总成绩为597分,英语口试成绩也是5--。根据招生计划,外交学院在江苏省拟招新生9名。
1995年8月7日,外交学院派往江苏省招生工作的李某,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从上线考生中以1:1.2的比例,提取了包括吴某和陈某在内的前12名考生。经过审查,外交学院的李某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5分为由,将吴某、陈某等四名考生退档。该录取结果经江苏省高校招生办录检组审核同意。这样,第一次只录取了8名新生,其中女生占6名。考虑到男女生的比例问题,李某在江苏省招办的协助下,又择优录取了刘某,其笔试总成绩为533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分。
陈某及其家长得知录取结果后十分震惊。此后,多次上访,先后找省纪委、省教委、外交学院、国家教委等部门,要求外交学院录取陈某,均未有结果。1995年12月,陈某向外交学院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外交学院“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害1.5万元,精神损失1.5万元。”
被告外交学院认为:原告起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应该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裁定驳回起诉。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地位平等:这种财产关系中,当事人具有独立活动的人格,在意志上是独立的,一方不受另一方意志的支配,当事人基于商品交换等而发生不具有隶属性的财产关系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
3、多适用等价有偿原则
4、保护手段多采用赔偿损失、返还原物等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方法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体现人们精神利益和道德利益的社会关系 …… 此处隐藏:78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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