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6)
案发后,经对被告人李文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李文行为当时处于病理性酒精中毒状态之中。 请回答本案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
答: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包括犯罪构成;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16.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赵某因盗窃公款潜逃,1998年1月4日,侦查人员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活动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部分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1月6日,侦查人员张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
张: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 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
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 赵:我没罪。
张: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你若老实交代,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
在讯问过程中,张X多次打赵X的耳光,并罚赵X跑在地下。
请回答:在本案的侦查中,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哪些问题?
答:1.不应集体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响。
2.不应只有侦查人员张某一人讯问,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3.张某的第一句话有两处错误,一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先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作无罪辩解。
4.张某的第二句话有错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审讯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强制措施(拘留),从拘留之日起即可以聘请律师。
5.张某的第三句话有一处错误,当公安机关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6.张某的第四句话有错误为,一是公诉案件不应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二是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本案中老实交待则释放,顽抗则重罚,而不问有罪或无罪,实属采用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
7.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属于刑新讯逼供。
17.一个由12人组成的抢劫、流氓、盗窃犯罪团伙,抓获之后,在侦查、审讯过程中,这同一案件的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吗?
请根据所学内容说明本案中可以往为证据或者不可以作为证据 的理由。
答:可以作为证据,但还要有其他的证据相佐证。因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18.犯罪嫌疑人常某,男,43岁,农民,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常某的养父指控常某犯有虐待罪。该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常某不仅构成盗窃罪,同时也构成了虐待罪,于是决定将两罪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此,有的同志提出异议,认为虐待罪属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人民检察院不应将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一并提起公诉;但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本案涉及的两个罪按规定应由检察院和法院分别管辖,但却是由用一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应实行数罪并罚,因而检察院将该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一并提起公诉也是可以的。
请回答:你认为哪一种观点正确?并请说明理由。
答:第一种观点正确。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不同,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撤诉、和解,被告人可以反诉,如果将自诉案件提起公诉无疑是剥夺了当事人的这些权利。本案中,检察院可以对虐待案先接受,然后移送法院立案管辖,通知常父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19.张某,男,20岁,工人。1996年12月1日,因与队长王某发生口角,将王某打成重伤。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1997年1月3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月8日检察院通知张某可以委托辩护人,并通知王某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张某提出委托其兄为其辩护。因张某之兄曾经有过前科劣迹,所以检察院没有同意,让张某另行委托辩护人。
请回答:检察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中检察院应在1月6日前通知张某委托辩护人。
(2)张某之兄有前科劣迹不能作为他担当辩护人的限制条件。
(3)不应通知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
20.马某因把梁某打成重伤被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诉至某区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提出反诉,控告梁某曾侮辱他,要求法院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法院经过调查,认定梁某侮辱罪成立。于是,法院决定将马某的故意伤害罪与梁某的侮辱罪合并审理,并分别判处马某和梁某有期徒刑5年、2年。
请回答:
(1)马某提起的反诉是否合法?
(2)人民法院能否将马某的故意伤害罪和梁某的侮辱罪合并审理?
答:(1)马某提起的反诉不合法。因为刑事案件并无反诉之规定。
(2)法院不能将马某的故意伤害罪与梁某的侮辱罪合并审理。前者是公诉案件,后者是自诉案件,两者性质不同,且不是当然的共同诉讼,故不应合并审理。马某的诉讼应另案处理。
21.犯罪嫌疑人江某因生活琐事与其妻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江某失手将其妻打死,江某作案后畏罪潜逃。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后,县公安局组织全体干警追捕。县公安局刑侦队队长李某与江某是同学,也被派往外地追捕江某。此时李某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他与江某是同学,不宜参加本案的侦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人研究答复因本案案情重大,时间紧迫,李某仍需外出工作,是否回避的问题待后解决。李某遂接受指派,继续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请回答: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侦察人员的回避申请,在作出回避决定前,被申请人不停止其工作(刑事诉讼法30条,第二款)。
22.某单位负责人甲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一万多元,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甲除了承认收受贿赂外,还当庭交待了走私香烟营利近万元的犯事实,所交待的犯罪过程和犯罪情节合情合理。
请回答: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可否数罪并罚? …… 此处隐藏:101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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