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2)
根据污染物排放负荷量和管理需要确定由监督管理的重点污染单位;
根据污染物排放负荷量,提出由区、县监督管理的重点污染单位;
核定和发放由市监督管理的重点污染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并实施证后管理;
核定和发放由市监督管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规划确定的其它需要特定保护的区域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并实施证后管理;
指导区、县环境保护局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中的职责;
第七条 区、县环境保护局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中的职责:
负责核定和发放由区、县监督管理的重点排污单位及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并实施证后管理;
参与由市监督管理的污染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及证后管理;
负责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登记
第八条 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办理),领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 记注册证》。
第九条 新建(包括扩建、改建、技术措施)项目的单位应在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环保部门提出 排污总量指标申请,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取得允许排放总量指标后,在项目竣工验收1个月后,按
第八条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第十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1个月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变更申报登记》。
第三章 排污审核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局根据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变更申报登记》的内容,按管理权限对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进行审核,确定其实际排污量和废物去向。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局根据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区域环境功能的要求及总量控制指标,核定申报单位的允许排污总量及废物去向。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预测的排污量和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量,核定、批复预计新增排污总量和废物去向。
第四章 排污许可证
第十四条 对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不超过允许排污总量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
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对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允许排污总量的排污单位,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规定达到允许排污总量的期限。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对新建(包括扩建、改建、技术措施)项目的单位在试生产时,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在项目验收时,如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则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按GB1556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的要求,在各类污染源排放口及固废贮存场所设置标志,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在污水排放口配置污水计量仪表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按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自行监测,由市监管的重点污染单位应每月向市和区所在地环境保护局上报“污染物排放月报表”;由区、县监管的重点污染单位应每季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上报“污染物排放季报表”。
市和区、县监管的重点污染单位无监测机构的,必须委托有环境监测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持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内向原发证环境保护局申请换证; 环境保护局接受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市环保局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
排污总量指标转让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污染物削减任务,达到规定后,向发证环境保护局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超过限期仍达不到规定的,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产、合并、转产、迁移。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环境监理队伍应对排污单位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对重点污染单位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现场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污染源治理情况,治理设施完好率、运转率、污染物排放达标率以及排放口标志、污水计量装置和采样装置等基础设施是否完好、规范等,作好监理记录,每月向所属环境保护局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环境监测部门按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监测,及时向所属环境保护局提供污染源监督监测报告。
第二十五条 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排污单位在次年1月底前必须向发证环境保护局送交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各项污染物排放量,企业生产基本情况,污染物治理计划完成情况,企业各项环保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发证环境保护局根据排污单位的自检报告,结合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和环境监理部门的监理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签发年审合格意见,对年审不合格者,注销许可证,改发临时证,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理,按“一厂一档”的要求,建立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污染源监理动态档案。
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排污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范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时间:2007-10-25 来源: 作者:
(1989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 …… 此处隐藏:73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相关推荐:
- [经典范文]薪酬管理工作总结(优秀6篇)
- [经典范文]小学演讲稿【精选10篇】
- [经典范文]计算机专业实习报告 专业实践报告1500
- [经典范文]七年级思想品德教学计划(优秀7篇)
- [经典范文]海选比赛自我介绍
- [经典范文]初中英语比赛自我介绍
- [经典范文]新来的老师自我介绍
- [经典范文]初中美术老师自我介绍
- [经典范文]参加模特比赛自我介绍
- [经典范文]老师向幼儿自我介绍
- [经典范文]老师自我介绍经典范例
- [经典范文]高中政治老师自我介绍
- [经典范文]科任老师的自我介绍
- [经典范文]计算机老师的自我介绍
- [经典范文]销售房产面试自我介绍
- [经典范文]初中自我介绍400字
- [经典范文]新音乐教师的自我介绍
- [经典范文]应聘英语口语自我介绍
- [经典范文]大学英语自我介绍范本
- [经典范文]新老师向领导自我介绍
- 木材收购合同(共15篇)(木材收购需要
- 最标准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精选6篇)(最
- 关于聘用教师的协议(整理15篇)(教师
- 产品销售协议范本(精选17篇)(产品合
- 描写桥的词语(精选6篇)(描写桥的词语
- 合同物流(精选11篇)(合同物流企业)
- 六年级语文下册第四单元测验题(锦集5
- 新年祝老师什么新春祝福语(精选16篇)
- 英语座右铭(锦集5篇)(经典英文座右铭
-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汇报(集锦17篇)(流
- 美食遇见诗词(共8篇)(美食遇见诗词)
- 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推荐7篇)(河北省
- 形容一个人的伤感句子(精选4篇)(形容
- 婚假请假条模板(共12篇)(婚假请假条
- 广告策划书的撰写之国内的代表主张(通
- 五一劳动节美容院活动方案(精选18篇)
- 发挥个人简历的价值(精选11篇)(个人
- 形容娘俩感情好的句子(共4篇)(形容娘
- 初二学生上课睡觉检讨书(精选15篇)(
- 简短新婚祝词送朋友(锦集5篇)(简短新




